新闻详情
首页 > 政策与政府引导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吉县 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2.11.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号)精神,合力推进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推动“两聚一美”发展总目标,经县政府同意,就推进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平台建设

我县作为“两山”理念的诞生地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桥头堡,将绿色金融作为全县金融发展的首要任务,力争成为全国绿色金融试点工作的先锋样板。“将金融、生态、休闲、人居”发展理念进行有机融合,以县城规划区为重点,布局一批金融集聚平台(见附件2),以发展绿色产业金融化和金融产业绿色化为主线,优化金融产业培育激励政策,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努力建成长三角金融人士休闲度假首选地、金融新业态汇聚地、绿色金融产业空间集聚区。

二、奖励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是指: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

(2)拟、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设立的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3)经核准设立登记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等类金融企业。

2.企业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县金融集聚平台内、且不占用县内土地资源的企业;

3.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可以冠名“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二)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1.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

(1)基金管理公司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80%奖励;

(2)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分红及法人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分红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80%奖励;

(3)当年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85%的奖励;五年内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超过 5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90%的奖励。

2.拟、已上市或挂牌企业员工持股平台

(1)企业上市、挂牌前员工持股平台分红,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70%奖励;

(2)企业上市、挂牌后员工持股平台分红,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股权转让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90%奖励。

3.其他情形

(1)经核准设立登记的外资投资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承诺三年内不迁出,按实到外资结汇折合人民币的1%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

(2)经核准设立登记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等类金融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80%奖励。对规模较大的短期内能带来直观效益的,可“一事一议”协商确定;

(3)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社会工商资本(含国有企业)积极参与金融平台建设、专门成立招商团队的企业,经县金融办备案认证的,给予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总额5%的奖励,五年内招引企业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再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的奖励。

4.奖励说明

以上奖励由县财政负责对平台结算。纳税数额较小的,平台与落户企业自行商议确定结算。如与其他奖励重复,就高奖励。

(三)人才奖励

1.将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纳入我县经济发展紧缺急需人才,适用《安吉县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

2.在本意见所指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代表)等,给予其个人工资薪金地方财政贡献90%的奖励。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推进金融平台建设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制定推进金融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文件,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金融平台建设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全面履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负责做好日常协调、沟通等工作,并定期通报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各平台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平台应配足配强招商队伍,积极做好招商服务工作,负责与引进企业签订落户合同,为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全程一站式服务,加强与县市场监管局、人行、国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承诺期内完成企业注册、开立银行帐户、税种登记等流程,按月将招引情况上报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协助各平台开展金融招商,配合县财政局负责政策的及时兑现,同时作为引进见证方,共同做好备案、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与安全。

(三)建立会商制度。县金融办依据平台反馈的问题,牵头县财政(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人行、有关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形成多方联动会商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问题。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平台开展招引工作,进一步构建服务高效的营商环境。

四、附则

(一)落户本县的鼓励发展类合伙制企业,若财务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收益的,可依法采取税收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确定。在注销时可依法给予便利。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3年内注册的企业可与落户平台签订协议,约定在企业存续期10年(含)内享受本政策,之前已签约的企业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灵峰旅游度假区绿色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办函〔2016〕54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金融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政策宣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附件:1.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第一批金融集聚平台名单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附件1

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长:乐叶俊

副组长:梁蕴伟

  员:刘海中(县政府办)

  军(财政局)

张建国(市场监管局)

              波(投资促进局)

陈作云(金融办)

            朱小双(国税局)

              卫(城投集团)

              进(产投集团)

叶鸣岗(灵峰旅游度假区)

            石荣海(人民银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办,陈作云任办公室主任,姜海峰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第一批金融集聚平台名单

 

平台名称

服务公司名称

主管单位

龙王溪基金人之家

安吉恒励投资有限公司

灵峰旅游度假区

安吉金融中心

安吉兴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两山创客小镇

安吉追梦投资有限公司

产投集团

资本广场(第一国际城)

浙江安吉国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推进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业发展环境,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更多资本集聚,推动我县绿色金融产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办制定了《关于推进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文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号)文件精神,合力推进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我县作为“两山”理念的诞生地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桥头堡,将绿色金融作为我县金融发展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优化金融产业培育政策,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努力建成长三角金融人士休闲度假首选地、金融新业态汇聚地、绿色金融产业空间集聚区。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

(一)平台建设

以灵峰旅游度假区、产投集团为核心,依托龙王溪基金人之家、安吉金融中心、两山创客小镇、资本广场(第一国际城)等打造第一批金融集聚平台。

(二)奖励政策

根据周边及目前在做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拟、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设立的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经核准设立登记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等类金融企业。上述类型的企业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县,不占用县内土地资源。

2.奖励政策

(1)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是各地争抢的资源,也是我县重点招引的对象。①基金管理公司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80%奖励;②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分红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法人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分红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80%奖励;③考虑周边区域的政策力度,建议我县在达到一定贡献度的基础上,有以下情形的给予提高奖励: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当年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85%的奖励;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五年内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超过 5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90%的奖励。

(2)拟、已上市或挂牌企业员工持股平台:①企业上市、挂牌前员工持股平台分红,按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70%奖励;②企业上市、挂牌后员工持股平台分红,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③股权转让按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90%奖励。

(3)其他情形:①经核准设立登记的含外资投资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承诺三年内不迁出,按实到外资结汇折合人民币的1%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目的是引进外资;②经核准设立登记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等类金融企业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80%奖励。对规模较大的短期内能带来直观效益的,可“一事一议”协商确定;③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金融平台建设、专门成立招商团队的企业,经县金融办备案认证的,给予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的奖励,五年内招引企业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再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总额5%的奖励。

(3)人才奖励

①将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纳入我县经济发展紧缺急需人才,适用《安吉县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②在本意见所指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代表)等,给予其个人工资薪金地方财政贡献90%的奖励;已存续企业从本意见发布之年度起开始享受本政策。

(4)奖励兑现

以上奖励由县财政负责对平台结算,一般在税款缴纳次月兑现。纳税数额较小的,平台与落户企业自行商议确定结算。如与其他奖励重复,就高奖励。

(三)组织保障

成立县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做好日常协调、沟通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构建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四)附则

1.落户本县的鼓励发展类合伙制企业,若财务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收益的,可采取税收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征收方式按县地税局专题会议纪要(〔2018〕1号)执行。在注销时可给予便利。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执行期3年,3年内注册的企业可与落户平台签订协议,约定在企业存续期10年(含)内享受本政策。

三、本意见涉及的部分专业名词解释:

1、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3、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运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要求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GP)和一位有限合伙人(LP)组成,有限合伙人以自身的出资为担保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有限偿还责任,当企业出资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将对超过企业偿还能力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5、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操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励对象作为主要的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

6、类金融企业: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为经营范围的进行产业投资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合伙企业等。

7、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