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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 <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计划(2018-2020年)>工作 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2022.11.25

 

昌州环发〔201930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

<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计划(2018-2020年)>工作

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作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125


附件: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工作责任分解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昌吉,根据《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切实落实好行动计划相关工作,结合生态环境系统工作情况,现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分解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的工作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对昌吉州提出的“1+2”三件大事工作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乌-昌-石”重点区域内四县市、两园区为主战场,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主攻方向,以采暖季为重点时段,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兵地联防联控和区域同防同治,综合治理燃煤污染,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推进城市扬尘等面源污染整治,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排污监管,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更好地满足全州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目标,建设和谐、绿色、清洁、宜居的美丽昌吉提供可靠的空气质量保障。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全州各县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乌-昌-石”重点区域内4县市(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PM2.5浓度明显下降,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PM2.5浓度继续保持2017年水平,二氧化氮(NO2)浓度上升和臭氧(O3)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持续优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州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以内,各县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详见全州7县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一览表。

自治州7县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一览表

 

城市(区)

2015年基准年

2017年现状

2020年目标

PM2.5

(μg/m3

优良天数

比率(%)

PM2.5

(μg/m3

优良天数

比率(%)

PM2.5

(μg/m3

优良天数

比率(%)

自治州7县市平均

50.1

80.1

39.1

84.5

昌吉市

45

81.5

67

70.7

36

83.5

阜康市

40

75.8

63

75

39

80

呼图壁县

67

71

54

80

玛纳斯县

59

76

50

80

吉木萨尔县

42

83.6

42

83.6

奇台县

35

85.5

35

85.5

木垒县

18

99.2

18

保持

 

注:昌吉市、阜康市以2015年为基准年,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2015年无监测数据,以2017年现状数据为基准数据。

(三)重点区域范围。“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包括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二、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园区环保局等实施蓝天保卫攻坚战有关工作。

组  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程师及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副书记、局长

成  员: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监控中心、大气办、环评科、监察监测科、污控科、生态科、宣教科、局办公室负责人及各县市环保局副局长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

1.严格项目准入。建立健全严禁“三高”项目进昌吉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74号)有关产业准入和布局以及“三高”项目认定标准的意见,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园区应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各县市(园区)、各部门依法依规把好土地审批供应关、环保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关,在能耗指标平衡的情况下,对县市、园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进行统筹实施。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环评科(配合牵头部门州发改委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均为各县市、园区环保局,以下不再重复列出)

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环评科

“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区域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县市(园区),禁止新(改、扩)建未落实SO2、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四项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昌吉州区域内倍量替代的项目。上述区域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环评科

2.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各县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2018年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企业名单和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应重点向自治区级及以上有该产业布局规划的园区集聚,各县市应结合企业退城搬迁的计划及时优化完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环评科(配合牵头部门州经信委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大气办、监察监测科

3.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新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经信产业〔2018〕180号)有关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2018年底前制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序要求开展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配合牵头部门州经信委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控中心、监察监测科、环评科、大气办

4.压减过剩产能。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煤电、水泥行业为重点的过剩产能压缩削减工作要求,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利用综合标准促进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 落实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配合牵头部门州发改委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控中心、监察监测科、环评科、大气办

5.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州生态环境牵头);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他区域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州经信委牵头)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控中心、监察监测科、环评科、大气办

6.推进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监〔2016〕17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10号)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积极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强化证后监管。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环评科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监控中心、监察监测科

7.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底前,各县市、园区排查完毕,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规范化整治要求和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全州基本完成。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监控中心、环评科、监察监测科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推动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污控科、大气办(配合牵头部门州经信委做好相关工作)

8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培育太阳能、风能等一批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园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监察监测科(配合牵头部门州发改委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监控中心、环评科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9.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全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和“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任务。到2020年,“乌-昌-石”区域4县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任务之内。“乌-昌-石”区域内涉及燃料煤的新(改、扩)建电力行业实行减量20%替代(如新、改、扩建项目拟耗燃料煤100万吨/年,需替代现有燃料煤120万吨/年),非电行业实施减量30%替代。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环评科(配合牵头部门州发改委做好相关工作)

对全州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进行梳理,分类制定方案,对违反产业政策的坚决淘汰取缔;对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不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关停。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不再新增燃煤机组装机规模,加快输电通道建设,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配合牵头部门州经信委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监控中心、环评科、大气办

全州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机组在2019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和自治区下达的节能改造计划,未按期完成改造的一律停产治理。“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的燃煤电厂实施烟气脱白治理。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州环境监控中心

10.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乌-昌-石”区域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以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需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实行新建燃煤锅炉县级申报、州级审批,严格管控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关于燃煤锅炉整治方面规定的有关指标、工作任务,与《关于印发〈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17〕26号)和《关于印发〈昌吉州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18〕17号)两个文件中内容相抵触、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环评科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州环境监控中心、大气办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制定实施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淘汰工作,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2020年9月底前,“乌-昌-石”区域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配合牵头部门州住建局、经信委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底前,“乌-昌-石”区域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各项改造在2019年底前完成量不低于70%。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州监测站、州环境监控中心、监察监测科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实行关停整合。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配合牵头部门州经信委、住建局做好相关工作)

11.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继续推进全州电气化工作。制定实施自治州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指标要求。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污控科、大气办(配合牵头部门州发改委做好相关工作)

(三)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2.优化区域交通运输结构。严格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构筑以铁路为骨干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降低大宗货物公路运输比重,减少重型柴油车使用强度,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配合牵头部门州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控中心

13.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采取严格转入标准、优化行驶路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配合牵头部门州公安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和改造。2019年1月1日起,全州各部门(单位)不得购置不符合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船舶。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配合牵头部门州路政海事局做好相关工作)

14.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严厉打击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落实全链条监管要求。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县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大气办、监测监察科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市、园区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在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配合牵头部门州农业局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5.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制定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计划,2019年6月底完成全州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2020年,实现50%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60%城市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展。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生态科(配合牵头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工作)

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县市、园区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2019年6月底前,“乌-昌-石”区域4县市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强化扬尘防治监督检查,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城市建成区开展各类裸露地块扬尘管控,对裸露地块要实施以绿化为主的全覆盖,对各类堆场、料场要实施以硬化为主的全覆盖。如遇大风天气要及时对建筑工地、道路运输、裸露地块等加大检查频次,督促各起尘点落实好防治措施。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各县市建成区达到60%以上,“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城市建成区均达到70%以上。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企业内部扬尘管控工作)

17.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利用,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2020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在初春、秋收和夏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到2020年底,全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农作物肥料综合利用率达到40%。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到2020年,自治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力争达到95%以上。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污控科(配合牵头部门州农业局、畜牧局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监察监测科、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生态科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18.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制定“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统筹调配兵地各级环境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数据造假、偷排偷放、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监察监测科

19.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国家、自治区部署要求,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县市、园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配合牵头部门州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大气办、监测监察科

20.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2园区在2020年6月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执法检查重点任务。将工业炉窑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合规达标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提出限产要求;需限期提标整治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监测监察科、环评科

21.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新环发〔2018〕74号),在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VOCs排放调查,建立VOCs污染治理台账,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VOCs减排任务。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监察监测科、环评科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

2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依托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自治州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同一区域内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各相关县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应急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州环境监测站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环评科、监察监测科、生态科、污控科、宣教科、局办公室

2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进一步完善或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督促落实错峰生产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监察监测科

24.实施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要加大采暖季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碳素等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优化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及燃煤电厂错峰生产。各县市、园区每年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生产线、自备电厂)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明确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配合牵头部门州经信委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环评科

严格落实自治区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乌-昌-石”区域内4县市燃煤发电机组在保证居民采暖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发电;企业自备电厂严格落实“以热定电”,禁止超负荷发电。区域内生活、工业用电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参与错峰生产的燃煤发电机组发电量,按照节能环保绩效在其他时段予以保障。

局牵头领导:尤建文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办、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配合牵头部门州经信委做好相关工作)

25.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一步优化各县市、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各县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满足自治区和国家联网要求,实现自动站数据实时上传。在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和规范降尘量的监测工作。

局牵头领导:李昭江

牵头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

配合单位(科室):监察监测科、大气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或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州基本完成。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

配合单位(科室):大气办、监察监测科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查检验机构,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装置。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环境污染监控中心

配合单位(科室):大气办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各县市、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交到自治区环境监测部门。

局牵头领导:李昭江

牵头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

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局牵头领导:李昭江

牵头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配合牵头部门州质监局做好相关工作)

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局牵头领导:李昭江

牵头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

配合单位(科室):监察监测科、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

26.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完善“乌-昌-石”区域联防联控环境执法机制,提高重点区域联合执法频次,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县市、园区责成限期整改,对执法和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并公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问责。

强化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各县市、园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满足基本的履职需求。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严格环境执法检查,探索“乌-昌-石”区域4县市2园区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察监测科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职责权限,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环境污染监控中心

配合单位(科室):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大气办、监测监察科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

局牵头领导:邵 明

牵头单位(科室):环境污染监控中心(配合牵头部门州质监局做好相关工作)

27.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积极寻求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的技术支持,对“乌-昌-石”区域4县市2园区重污染天气进行跟踪分析,提出精准治霾解决方案。“乌-昌-石”区域4县市要充分运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和区域网格化微型站点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科学分析研判,时时调度污染防治工作,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精准治污,提高区域同防同治管理水平。

局牵头领导:马雁斌

牵头单位(科室):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大气办

28.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依据重点因素每月公布各县市、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市、园区要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局牵头领导:何建伟

牵头单位(科室):宣教科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大气办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局牵头领导:何建伟

牵头单位(科室):宣教科

配合单位(科室):州环境监测站、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局、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监察监测科、大气办、环评科

29.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央、自治区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强化全民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各县市、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运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各类环境信息,接受公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环境突出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局牵头领导:何建伟

牵头单位(科室):宣教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科室)要将《行动计划》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认真落实,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分解落实责任。各牵头单位(科室)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地担负起牵头责任,及时与配合单位(科室)沟通协商落实工作任务;配合单位(科室)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配合牵头单位(科室)打赢蓝天行动计划各项工作的督促落实;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现场检查,督促重点项目、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调度考核。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各牵头单位(科室)要督促检查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建立工作进展台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5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