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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22.11.25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文号    昌市政办发〔2018〕77号  发布日期   2018-12-31 19:48:42

发文单位    昌吉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昌吉市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

 


 

 

 

昌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文件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昌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区、州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的工作部署和陈全国书记对昌吉州提出的“1+2”三件大事工作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主攻方向,以采暖季为重点时段,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兵地联防联控和区域同防同治,综合治理燃煤污染,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推进城市扬尘等面源污染整治,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排污监管,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更好地满足全市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目标,建设和谐、绿色、清洁、宜居的美丽昌吉提供可靠的空气质量保障。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我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PM2.5浓度明显下降,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州下达的指标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

1.严格项目准入。建立健全严禁“三高”项目进昌吉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区、州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74号)有关产业准入和布局以及“三高”项目认定标准的意见,不审批国家、区、州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各部门、乡镇、街道依法依规把好土地审批供应关、环保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关,在能耗指标平衡的情况下,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进行统筹实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园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

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化工、建材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规划局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新(改、扩)建未落实SO2、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四项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市域内倍量替代的项目。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

2.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2018年底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企业名单和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退城搬迁的企业应重点向自治区级及以上有该产业布局规划的园区集聚,结合企业退城搬迁计划及时优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园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

3.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新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经信产业〔2018〕180号)有关要求,以煤炭、水泥等行业为重点,2018年开展落后产能退出排查工作,严格落实自治州下发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按照任务和时序要求开展工作。严防“地条钢”进入昌吉市。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督查室、发改委、园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网昌吉市供电公司

4.压减过剩产能。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煤电、水泥行业为重点的过剩产能压缩削减工作要求,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利用综合标准促进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 落实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园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

5.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国家、区、州有关“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市经信委牵头)。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园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

6.推进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监〔2016〕17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10号)文件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积极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强化证后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7.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底前排查完毕,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规范化整治要求和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按照自治州统一安排,推动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园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三工镇、大西渠镇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环保局、科技局

8.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培育太阳能、风能等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科技局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9.稳步推进清洁供暖。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7〕2100号),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煤则煤、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按照自治州清洁取暖方案,因地制宜制定我市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各族群众安全取暖过冬。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建成区及能源供应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城乡规划局

按照《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有关要求,协调自治州加大我市天然气、煤层气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城镇居民和散煤替代。“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2020年10月底前,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名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结合“电气化新疆”和“电化昌吉”建设,加快“煤改电”输变电及电网配套改造,做好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供电服务,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予以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用地指标,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自治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和“乌—昌—石”区域内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制定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确保完成自治州下达的指标任务。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自治州下达的指标任务之内。涉及燃料煤的新(改、扩)建电力行业实行减量20%替代(如新、改、扩建项目拟耗燃料煤100万吨/年,需替代现有燃料煤120万吨/年),非电行业实施减量30%替代。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煤炭局

对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进行排查、梳理,分类制定方案,对违反产业政策的坚决淘汰取缔;对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不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关停。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域内不再新增燃煤机组装机规模,加快输电通道建设,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机组在2019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和自治区下达的节能改造计划,未按期完成改造的一律停产治理。燃煤电厂实施烟气脱白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滨湖镇、二六工镇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需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实行新建燃煤锅炉县级申报、州级审批,严格管控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关于燃煤锅炉整治方面规定的有关指标、工作任务,与《关于印发〈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17〕26号)和《关于印发〈昌吉州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18〕17号)两个文件中内容相抵触、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燃煤锅炉准入把关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制定实施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淘汰工作,并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2020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相关乡镇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各项改造在2019年底前完成量不低于7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相关乡镇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加大对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实行关停整合。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1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继续推进电气化工作。严格落实自治州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到2020年完成自治州下达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指标要求。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园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局、水利局

(三)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4.优化区域交通运输结构。严格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构筑以铁路为骨干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降低大宗货物公路运输比重,减少重型柴油车使用强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进重点工业企业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电力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

15.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19年底前出租车及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应达到80%,到2020年底前争取达到100%。在物流园、工业集聚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大力推动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当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严格转入标准、优化行驶路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标准要求报废;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严格查处已注销的和已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6.做好油品质量升级与保障。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严厉打击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落实全链条监管要求。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督促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8.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以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工作为重点,建设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和公益林保护项目,按照自治州要求完成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到2020年完成自治州下达的三北造林、封育任务;天山北坡谷地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工程造林、封育任务;退耕还林任务。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继续实施城市绿化工程,因地制宜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规划局、林业局

19.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制定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计划,2019年6月底完成全市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2020年,实现50%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60%城市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展。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硫磺沟镇、阿什里乡、庙尔沟乡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煤炭局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2019年6月底前,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强化扬尘防治监督检查,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城市建成区开展各类裸露地块扬尘管控,对裸露地块要实施以绿化为主的全覆盖,对各类堆场、料场要实施以硬化为主的全覆盖。如遇大风天气要及时对建筑工地、道路运输、裸露地块等加大检查频次,督促各起尘点落实好防治措施。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管控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道路运输扬尘管控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裸露土地扬尘管控工作;市经信委、环保局牵头负责企业内部扬尘管控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推行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运营,推动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规运输、违法抛洒、倾倒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到位,加大对违禁燃放的惩处力度,切实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

2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利用,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2020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乡镇、街道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在初春、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到2020年底,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农作物肥料综合利用率达到40%。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力争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涉农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22.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制定昌吉市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按照区、州统一安排实行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数据造假、偷排偷放、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

2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在自治州的统一安排下,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相关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经信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

24.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2020年6月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执法检查重点任务。将工业炉窑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合规达标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提出限产要求;需限期提标整治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园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

25.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新环发〔2018〕74号),在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VOCs排放调查,建立VOCs污染治理台账,完成自治州下达的VOCs减排任务。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

2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按照自治州下发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警通知,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应急措施,共同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牵头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7.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督促落实错峰生产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

28.实施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采暖季建材、铸造、化工等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优化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及燃煤电厂错峰生产。每年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明确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严格落实自治区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生活、工业用电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参与错峰生产的燃煤发电机组发电量,按照节能环保绩效在其他时段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坚持“管发展必管环保、管生产必管环保、管行业必管环保”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乡镇、街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落实配套措施。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要加强指挥调度,督促各项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跟踪进展情况并向市委、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调度要求及时报送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落实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市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三)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贯彻执行《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新发改能价〔2017〕1429号)《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文件,以及自治区出台的相关电采暖电价政策。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四)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一步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和规范降尘量的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或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区、州的统一部署,定期排查检验机构,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配合自治州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局、水利局

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气象局

(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联合执法频次,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乡镇、街道责成限期整改,对执法和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并公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问责。

强化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满足基本的履职需求。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严格环境执法检查,探索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职责权限,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六)加大环保督察力度。配合中央、区、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开展昌吉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现督察全覆盖,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夯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或部门,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的专项督察和整改工作“回头看”,强化督察问责,进一步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牵头单位:市环保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督查室、环保局

(七)严格考核问责力度。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部门,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牵头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纪委监委、组织部、督查室、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

(八)强化科技基础支撑。与自治州一同寻求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对重污染天气进行跟踪分析,提出精准治霾解决方案。充分运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和区域网格化微型站点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科学分析研判,及时调度污染防治工作,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精准治污,提高区域同防同治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气象局

(九)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十)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央、自治区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强化全民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运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各类环境信息,接受公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网络舆情监测,有效回应网民诉求,畅通网络问政渠道,形成良性活动。加大环境突出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分工,形成专项工作方案;责任单位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按照牵头单位安排建立本辖区治理台帐及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各项治理任务;配合单位要加强与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任务。机构改革后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按照改革后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执行。

 

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检察院、法院,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存档。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