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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11.25

 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花办发〔2017〕27号

各街党工委、办事处,各镇党委、政府,区直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4号)精神,积极推动在广州市花都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产业的推动作用,将花都区打造成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协调发展的集聚区,特提出如下发展措施:

第一条【设立绿色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7年起,连续五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的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产业给予扶持奖励,支持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产业在花都区集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升级。

第二条【培育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引导法人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在花都区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对于法人金融机构落户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于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落户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前三年按照100%、后两年按照7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条【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 以绿色基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方式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核心技术强、产业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绿色企业和项目,最高给予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对企业技术改造、绿色化升级等项目获得绿色贷款的,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对企业购买绿色保险的,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补贴。

第四条【引导绿色产业集聚发展】 规划建设绿色产业园区,引导绿色制造业、绿色服务业、绿色建筑业、绿色农业等在花都区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重大绿色企业落户最高给予1200万元奖励,根据绿色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按照3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建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优化政府服务,简化审批流程,进驻绿色产业园区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1天内办结。在绿色产业园区实施项目投资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以规划代替立项”、“以承诺代替审批”,以园区综合评估评审取代单个项目的评估评审,在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建设主体作出承诺后,即可开展项目建设,以“事中事后监管”取代“事前审批”。

第六条【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探索开展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审慎探索试点开发碳汇项目、推动碳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建立适用于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的关键评价指标,积极申请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更多资金流入绿色产业市场。

第七条【设立花都绿色发展基金】 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发起设立总金额不少于100亿元的花都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发展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花都区内绿色企业不同阶段发展需要,提供创新发展、并购重组、担保转贷、上市挂牌等各类基金支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第八条【推动绿色企业上市挂牌】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在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上市企业前两年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后三年按照50%给予奖励;对花都区成功培育的上市企业,每年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集聚绿色发展人才】 对重点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考其上一年度已纳税额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对已经落户花都区的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在花都区购买自住房屋(限一套)的,可参考其购房款给予购房补贴,每人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才奖励资金和购房补贴从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发展贡献奖励中支出。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向重点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配发人才服务卡,持卡人可享受本人及其家人优先入户、子女入托入学优质学位、年度免费健康体检等优质服务。重点绿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投资建设前期可申请人才公寓。

第十条【加强绿色发展组织领导】 成立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规划花都区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发展,对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的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认定,做好改革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按年度对绿色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对绿色企业因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领域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对企业当年的所有奖励、补助。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料来源: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hdq/qfb/content/post_5489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