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首页 > 政策与政府引导

重庆银保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3.03.03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精神,支持重庆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重庆银保监局联合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制定了《重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指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

 

重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指引(试行)

 渝银保监规〔20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等文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事业部等,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业保险业设立的、专门从事或者管理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绿色金融机构。

第四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积极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绿色保险分(支)公司等绿色金融机构。

第五条 银行业保险业设立的绿色金融事业部指银行和保险法人机构内部为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将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研究、产品研发、数据统计、培训教育、考核评价、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业务、管理团队整合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可以与绿色金融归口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本行(司)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第六条 绿色分(支)行指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设立的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专注绿色金融业务,着力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绿色保险分(支)公司指保险机构设立的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森林保险等绿色保险业务为主业,为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技术创新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参与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重点明确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目标,将ESG管理融合进整体经营管理,根据自身发展理念和经营特点,制定定性和定量目标,进一步开展战略落地,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社会承诺。

第九条 参与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规定,制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绿色金融政策、制度、流程和工作机制,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或投资负面清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

第十条 参与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当对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给予人力、运营、考核等方面的资源倾斜,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推动绿色金融机构建设的单列绿色信贷规模、单列资金价格、单列风险管理指标、单列信贷审批通道、单列绩效考核等“五单”模式。鼓励建立总(分)行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将环境风险纳入风险管理考核指标体系。鼓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设置专人专岗对重大项目进行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不定期对环境风险进行压力测试,防范项目环境风险扩散。

第十一条  参与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保险总(分)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规定,制定绿色保险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绿色保险政策、制度、流程和工作机制,为重庆市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保险保障。

第三章   具体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绿色金融事业部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一)机构设置。银行和保险法人机构可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

(二)人员配置。整合全行(司)资源,成立专业化、复合型的绿色金融业务团队,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配备3名以上具备金融、环境等复合型知识的绿色金融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配人员。

(三)机构职能。绿色金融事业部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绿色战略规划。负责拟订行(司)内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分行绿色金融领域相关业务发展目标、市场策略和营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绿色金融相关数据,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研究体系。

2.建立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坚持以服务绿色金融客户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不断满足绿色金融客户差异化的融资需求。

3.开展政策研究。制定本行(司)绿色金融政策制度体系,拟定绿色金融相关标准,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4.优化业务操作流程。简化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减少决策链条,提升管理效能,为绿色企业、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全面提升客户的绿色金融服务体验。

5.开展考核评价。将绿色金融考评指标纳入全行(司)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评价、定期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绿色金融考核工作,制定激励约束措施,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6.提升绿色管理能力。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牵头开展绿色金融数据统计、培训教育、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绿色金融管理工作。

7.构建信息联系机制。搭建信息沟通桥梁,负责与相关部门保持信息沟通,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信息报送,推动跨部门业务合作及信息共享。

8.提升低碳示范效应。拟定机构自身发展碳中和规划,推动自身运营碳中和,积极参与主导的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

(四)注重绿色运营。积极推动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推进办公节能、绿色采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等,积极建设节约型机构,推行全员绿色行动。

(五)加强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加强绿色金融业务培训,推进全行(司)绿色品牌创建。鼓励金融机构深化与专业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专业顾问团或智库,定期反馈及交流绿色金融最新科研成果及政策资讯。

第十三条  绿色分(支)行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组织管理

1.明确高管负责。指定1名分(支)行行长(副行长)作为绿色金融业务负责人,负责绿色金融业务整体推动工作。

2.搭建管理架构。设置内部绿色金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绿色金融业务的计划、营销、考核、激励等具体职责。

3.设立专业团队。团队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同时配备2名以上具备金融、环境等复合型知识的专职绿色金融营销人员。

4.注重培训教育。引进和培养绿色金融专业人才,重视绿色金融培训教育。在员工入职教育及再教育中安排独立的绿色金融课程。原则上每年绿色金融专题培训不低于2次,员工受训覆盖面不低于60%,管理层受训覆盖面不低于80%。

(二)经营目标

1.业务指标。绿色分(支)行上一年度末绿色信贷余额占其全部信贷余额30%以上,力争5年内绿色信贷余额占比达到50%以上;上一年度该机构绿色信贷余额增速高于其全部贷款余额增速,并高于全市绿色信贷余额平均增速。

2.环境效益。涉及可测算环境效益的绿色分(支)行,其可测算环境效益行业每亿元绿色贷款的二氧化碳减排当量不低于该机构上期水平。

3.信贷资产质量。绿色分(支)行绿色信贷不良率低于该机构当期各项贷款不良率。

4.产品创新。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绿色分(支)行应用的绿色金融产品3个以上。探索控排企业碳回购、碳配额交易、碳资产管理等碳金融创新业务。

5.绿色运营。带头示范绿色低碳运行,实行绿色办公,采取节能环保措施,推行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重视办公建筑节能,引导员工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光盘行动”等。 

6.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鼓励绿色分(支)行设立自愿减排目标,引导符合条件的合作企业开展自愿减排,开立“碳账户”参与碳交易,支持企业碳融资,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

(三)过程控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总(分)行绿色金融政策、制度,严格授信调查、合规审查、授信审批、合同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流程管理,确保绿色金融业务全流程、各环节管理依法合规、科学高效。

1.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执行总(分)行绿色金融业务授信指引,加大对绿色产业、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对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实施贷款约束机制。

2.客户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引导客户主动披露其环境信息。

3.授信管理。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审制度,整合行内审查审批资源,为绿色信贷业务提供支持。设立独立的绿色信贷审批通道,为绿色信贷审批提供快捷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拟授信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审查评估,确保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4.合同约束。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机构的救济条款,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签约率需达到100%。

 5.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6.贷后管理。建立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施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等对绿色企业及项目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针对重大项目、技改项目等进行贷后环境效益评价,展现绿色信贷成果。

7.合规要求。开展的绿色金融业务应依法合规,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8.统计监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统计和监测分析,确保绿色金融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绿色保险分(支)公司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组织架构。指定1名分(支)公司高管作为绿色金融业务负责人,负责绿色金融业务整体推动工作。设置内部绿色金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司绿色金融业务的计划、营销、考核、激励等具体职责。

(二)产品创新。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保险分(支)公司开办的绿色保险产品数量达5种以上。

(三)业务规模。绿色保险分(支)公司上一年度末绿色保险保费占其总保费30%以上,力争5年内绿色保险保费占比达到50%以上;上一年度绿色保险保费增速高于其总保费增速,并高于全市绿色保险保费增速。

 (四)合规要求。开展的绿色保险业务应依法合规,符合保险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五)绿色运营。带头示范绿色低碳运行,实行绿色办公,成为节能环保的示范网点,推行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重视办公建筑节能,引导员工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光盘行动”等。 

(六)统计监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和监测分析,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申报与存续管理

第十五条 绿色金融机构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重庆银保监局原则上于每年4月牵头启动绿色金融机构申报工作,全市有意向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

 (二)认定。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自收齐申报材料后1个月内,通过成立工作组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经认定的绿色金融机构名单将适时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绿色金融机构的评估及存续:

 (一)评估。绿色金融机构自认定后次年起,每年3月31日前须向重庆银保监局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本指引要求情况、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情况、绿色金融发展典型案例等。重庆银保监局将会同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通过走访、调研、审核资料等方式对绿色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反馈相关金融机构,同步提出整改要求。

 (二)存续。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绿色金融机构资质存续;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绿色金融机构资质。被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重庆银保监局会同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取消或者保留其绿色金融机构存续资质。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通过发文、官网、“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等方式,公布经认定的绿色金融机构名单,并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人行重庆营管部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绿色专营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可申请货币政策工具支持;

(二)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将认定机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作为加分项纳入绿色金融绩效评估体系。

(三)支持认定机构优先参加重庆市开展的绿色金融创新业务相关试点。

(四)支持认定机构的绿色金融创新项目或贷款,按规定享受相应财政支持政策。

(五)认定机构创新示范意义较强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优先向社会宣传推广。

(六)符合落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申请落户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相关统计口径、名词释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最新标准执行,如有变化,以具体通知为准。绿色保险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加快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渝银保监发〔2021〕71号)和《关于按季收集重庆绿色保险统计数据的通知》(渝银保监办便函〔2021〕36号)的统计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重庆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