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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意见的通知

2023.03.03

发布时间:2016-11-17   厦府办〔2016〕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促进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意见

市金融办  厦门银监局

市财政局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24号)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综办发〔2016〕50号)和《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厦委发〔2016〕10号)等文件要求, 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适应和引领绿色发展新趋势,加强和改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厦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统筹规划管理

(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绿色金融对环境保护和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自身经营行为,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和《能效信贷指引》等政策制度,加强和改进绿色金融服务。

(二)加强统筹规划管理。辖区法人银行董事会负责确定本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指导高管层制定绿色金融总体目标并负责监督评估,其他银行分支机构应制定绿色信贷经营目标和工作规划。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制定绿色信贷单列计划和投放目标,实行信贷规模切块管理,并制定具体工作推动措施,定期跟踪监测目标完成情况。

(三)建立“绿色清单”制度。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绿色信贷行业、企业和项目的准入标准,定期收集、主动跟进绿色项目信息,建立“绿色清单”,如绿色行业名单、绿色客户名单或绿色项目名单等。应完善信贷管理系统,建立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对“绿色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环保部门牵头制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绿色信贷环境政策并建立相应信贷约束制度,定期收集、整理环保“黑名单”和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辖区法人银行应积极探索设立绿色金融总部或专营机构,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争取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资金专项投向于绿色金融项目,提供差异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并通过多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他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向总部申请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区域分部,并在信贷资源、审批权限和创新试点等方面争取政策支持。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绿色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环保技术与金融管理兼备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专业化、创新型的绿色金融人才队伍。

二、明确绿色支持方向,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五)发展能效信贷促进节能减排。围绕厦门低碳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大力发展能效信贷。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目录,助推传统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绿色交通项目和绿色消费的支持力度。

(六)支持新能源推广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助力厦门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机械设备拆解利用与再制造等循环经济项目。积极支持厦门海绵城市建设、生活污水中水回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等,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七)助力区域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围绕厦门建设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助力沙滩与无民居海岛的修复,改善水动力条件和海洋生态环境。支持河流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及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土地污染防治,助力生态环境提升。支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推动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应用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八)促进绿色农业和绿色林业发展。积极促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新型农村社区功能提升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等项目。助力发展生态种养殖业,支持采用智能控制、太阳能等高新技术的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巩固厦门跻身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成果,支持城市绿道建设、高速绿化等项目。

三、加强绿色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九)创新工作机制。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绿色信贷业务特点及内在规律,重点构建“六项机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绿色信贷认证体系和管理机制;二是适合绿色项目授信特点的高效审批机制;三是收益有效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利率定价机制,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四是动态监测和评估的风险防控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五是推动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六是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绿色理念和专业水平的培训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

(十)创新担保方式。拓展抵质押品范围,积极稳妥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以及林权和农村土地“两权”抵押等担保方式,持续跟进厦门市碳交易和排污权领域交易平台建设,支持碳排放权、排污权等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缓解绿色信贷项目担保不足的问题。拓展与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合作,为贷款客户提供增信服务。

(十一)创新融资模式。通过PPP项目、债券承销以及银行理财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加大投行业务创新力度,与PE、VC等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债权+股权”等融资,扩大绿色项目资金来源。积极争取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探索绿色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推动建立绿色产业基金,支持厦门绿色产业发展。发展绿色债券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十二)创新金融产品。重点推动以下产品和服务创新:一是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权质押、碳资产/排污权抵质押融资、节能减排融资等传统信贷融资产品的持续性创新;二是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股权投资等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深入开展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碳金融衍生品的探索;三是研究推出绿色车贷、绿色储蓄卡、绿色信用卡等零售类金融产品,满足个人绿色消费需求;四是研发绿色现金管理类产品,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出“掌上支付”公众平台、跨银行现金管理平台等产品;五是拓展绿色资产管理服务,包括绿色财政基金和投资基金(碳基金)、环境资产(碳资产)托管等。

四、加强财政政策扶持,完善有效激励机制

(十三)贷款增量奖励。一是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绿色信贷贷款余额增量在5亿元(含)以上的,按以下四个档次确定奖励比例,单家银行机构每年奖励上限1500万元:增幅在45%(含)以上的,按余额增量1%予以奖励;增幅在30%(含)~45%的,按余额增量0.8%予以奖励;增幅在15%(含)~30%的,按余额增量0.6%予以奖励;增幅在15%以下的,按余额增量0.4%予以奖励。二是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绿色信贷贷款余额增量在5亿元以下的,按以下四个档次确定奖励比例:增幅在50%(含)以上的,按余额增量0.5%予以奖励;增幅在35%(含)~50%的,按余额增量0.4%予以奖励;增幅在20%(含)~35%的,按余额增量0.3%予以奖励;增幅在20%以下的,按余额增量0.15%予以奖励。

(十四)贷款贴息。对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且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的绿色信贷项目按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贴息金额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单个贷款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风险分担。对办理企业绿色信贷项目,且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其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银行机构,对其扣除担保或其他资产处置渠道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给予50%的补偿。单家银行机构每年累计风险补偿上限1000万元。

以上(十三)至(十五)项财政扶持奖励,单家银行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上限3000万元。厦门银监局根据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相关制度要求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绿色信贷项目进行认定。以上所指的绿色信贷项目贷款资金均应运用于本市。

(十六)挂钩财政存款奖励。市财政局每年度结合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增量、绿色信贷增幅、支持项目数量、实际产生的节能减排效果等指标,对财政性资金存放进行综合考量。

五、加强金融风险管控,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七)强化风险监测预警。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级监管部门反馈的重大环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和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名单信息,并将其纳入本机构信贷管理系统,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控措施。

(十八)完善风险处置机制。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重大风险的联动处置机制,对出现大额授信风险的企业,债权牵头行应牵头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推动各债权行步调一致、协调有序地处置化解风险,防止个别银行机构随意抽贷、压贷。

六、强化金融监管引领,做好金融监管服务

(十九)加强监测评估。厦门银监局应强化监管督导,建立“年初预测、年度评估”的评价机制,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厦门银监局报送绿色信贷年度投放目标,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绿色信贷工作自评报告。自评要对照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从定性、定量两个维度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全面梳理实施情况、成效、典型案例和问题困难,明确工作改进方向,积极推动绿色信贷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实施差异监管。厦门银监局应对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工作并取得成效的银行机构,在机构网点设立、业务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绿色信贷投放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控不力的银行机构,通过监管会谈、发送监管意见书、开展现场检查、进行监管评级等形式强化监管约束。

(二十一)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 及时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环境和社会风险,促进政府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形成惩戒和约束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合力。搭建政银企绿色金融资金对接会、绿色金融创新交流会等活动平台,加强信息经验交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协会在绿色金融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以及违约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服务作用。

(二十二)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资料来源:http://jr.xm.gov.cn/zfxxgk/zfxxgkml/gfxwj/202001/t20200110_2415219.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