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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施缺陷保险

2023.03.14

建筑设施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造 成的投保工程的损坏,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其中,建筑设施缺陷,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 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 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保险公司作为业务主体,担负着了解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影响因素的责任。在建筑设施缺陷保险中,保险公司从后端走入前端, 介入施工的全过程。在为该类风险提供保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 选择的技术风险管理机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技术风险管理机 构的工作职责是客观评估工程项目的技术风险,并争取将这些技 术风险控制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一定程度上,保险公司影响业 主建筑过程中的设计和施工质量,保证建筑设施应有的质量水 平。

建筑设施缺陷保险制度的推出,标志着保险机制全面融入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为中小 业主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保险理赔服务和物业维修服务。一 旦发生房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提供资金,并介入后续全部维修处置工作,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物业 保修金使用中存在的耗时久、程序烦等难题,也有利于缓解相关 政府部门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局面。

实施建筑设施缺陷保险制度以后,最终用户由于工程质量缺 陷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所以,在保障工程质 量方面,保险公司与最终用户的利益相同,将现行制度下最终用 户无法到场,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 与话语权的状态进行转变,在工程建设中真正引入代表最终用户 权益的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管控,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留置的时间)之间存在巨大空档期,而在现行 缺乏有效经济制约手段或赔偿机制的情况下,使得主体结构设计 使用年限的保修责任无法得到落实。实施建筑设施缺陷保险制度后,实现主体结构全寿命周期的质量保障,落实了主体结构质量 保修责任。

实施建筑设施缺陷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使用市场诚信体系、 差别化浮动保费、保险杠杆等市场手段,结合信息联动等管控途 径,对行业进行强有力的调节及监督。同时,施工单位投保建筑 设施缺陷保险制度的项目,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将大大减轻建筑行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解决建筑行业供应链和担保链引起的 “蝴蝶效应”,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房屋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财产和生活保障,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赔偿 机制不健全,用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实施建筑设施缺陷保 险制度,完善了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快捷、可靠,消除了因责任 主体消失或难以履职而导致的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维护 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解决施工单位质保金长期沉淀的问题。目前,我国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 保证金,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费用。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 二十四个月。然而在当前建筑市场产能严重过剩,招标人和投标 人地位不对等的市场环境下,招标人延期退还或长期占用质保金 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施工单位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对 于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发包人不再预留质量保证 金,减轻了施工企业负担,盘活了市场,也解决了质保金长期沉 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