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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促进气候投融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9.28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气候投融资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南沙气候投融资试点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撬动国内外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激发潜力、开拓市场,在全国气候投融资试点中有成效、出经验,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气候投融资机构集聚

对新落户从事气候投融资的企业,按照区级经济贡献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200万元落户奖励;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南沙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从事气候投融资的专营机构、业务中心、功能性总部或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项目入库

(一)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气候投融资项目进行认证、评估等工作,经认定为绿色项目并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100%补贴,每单认证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对于加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区内金融机构,将其对区内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放的气候投融资经营性贷款纳入南沙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并给予风险补偿。

第三条 支持开展气候贷款

(一)对上年度应对气候变化贷款余额增量达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分段累加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其中,安排20%比例的资金给予核心人才团队奖励。

(二)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项目认证库项目获得的贷款,按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支持发行ESG债券

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企业发行ESG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按实际支付利息的10%对债券的发行主体给予贴息,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设立气候基金

对注册在南沙且投向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股权投资基金,单只基金投向库内南沙本地气候投融资项目期限满2年的,按单只基金累计投资额每满16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奖励100万元,给予单个基金管理机构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配置气候保险

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气候保险产品的,按其保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标准的气候投融资创新平台,实现项目对接、数据共享及应用、气候科技创新、气候成果转移转化的,综合考虑平台建设覆盖范围、平台项目规模等情况,给予每个平台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标准制定

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并成功发布的大湾区气候投融资标准,给予主导标准制定的单位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产品创新

鼓励气候投融资产品创新及推广,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气候投融资产品创新评选,对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先进组织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技能提升

金融人才取得气候投融资相关证书,与南沙从事气候投融资业务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全职工作连续满一年的,根据证书级别分档给予每人一次性最高5000元(含)奖励,每人仅限奖励一次。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市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

(二)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应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如被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奖励;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被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立案处理的,暂缓奖励。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

(三)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对恶意套取政府政策资金的企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超过”“高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2023年9月28日印发

(来源:https://www.gz.gov.cn/gfxwj/qjgfxwj/nsq/qfb/content/post_92421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