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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支持地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研究

2023.11.16

绿色金融在支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2017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随后甘肃省兰州新区和重庆市分别在2019年和2022年获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当前,我国多地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创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推动绿色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围绕转型金融、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普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重点领域开展探索,并取得阶段性成效。本文研究了第一批试点五省(区)八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兰州新区、重庆市)以及其他地区绿色金融发展进展,并总结重点领域创新实践情况,以期为更好地发挥绿色金融支持地方绿色可持续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作用提供参考。


一、地方试点及其他地区绿色金融创新不断深化

2017年以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绿色金融实践经验。在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带动下,我国多地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不断支持地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一)固化推广第一批试点地区试点经验

第一批试点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主要从完善绿色金融改革机制、引导绿色金融市场主体绿色发展、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搭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构建多层次绿色金融标准及推动激励政策实践等方面开展。2022年,第一批试点地区已经完成五年试点期限,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各地固化推广试点经验。部分地区结合地方特点,深耕绿色金融关键领域并深化创新,例如浙江湖州以“试用转型金融标准、构建转型金融服务体系”来推动全市重点高碳行业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浙江省衢州市发布了《银行机构生物多样性风险管理标准》,广东省广州市出台《广州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造业当家22条”,通过“绿色+产业”融资、碳金融等模式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不断深化绿色金融创新

2019年11月,甘肃省兰州新区获批成为全国唯一处于黄河流域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2022年8月,《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重庆成为全国首个全省域覆盖的绿色试验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结合本地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地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研究实际,探讨绿色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的道路。兰州新区依托自身产业特色,推动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产。


兰州新区创新“丝路碳票碳汇交易+碳资产抵质押+绿色保险”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碳减排量进行量化与评估,明确丝路碳票碳减排量及碳汇的核定、备案、登记、交易、注销等具体工作要求,促进丝路碳票实现市场化交易。


重庆市围绕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开展绿色金融创新。2021年《重庆碳中和与绿色金融路线图研究》正式发布,设计了能源、工业、建筑等领域的减排路线图,并提供绿色金融支持方案。重庆市打造“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建立常态化政银企绿色融资对接机制。截至2023年4月末,系统已累计采集上线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市级部门以及41个行政区县政府(包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3个管委会)推荐的1600余个绿色项目信息,金融支持超12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及重庆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整合出台多项激励机制,出台碳减排贷款财政奖补专项政策,并创新“绿易贷”再贷款、“绿票通”再贴现金融专项政策。

 

(三)全国多地区积极创新并力争申报试验区

2023年,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均已公开明确提出将积极申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各地均按照“边申报创建边改革创新”的思路提前布局绿色金融发展。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编写《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编制工作方案,为高碳行业低碳转型提供指导。深圳市深化绿色债券市场创新,实现内地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的零突破。四川省成都市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福建省厦门市围绕自身山海特色,设立海洋碳汇交易平台,探索蓝色碳汇、滨海湿地和红树林增汇等海洋碳汇交易规则及蓝碳金融创新。


二、绿色金融支持地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在重点领域取得新进展

绿色金融在重点细分领域的深化研究和实践受到关注。各地结合地区发展实际,围绕绿色金融支持地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深度创新,在转型金融、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普惠金融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领域取得了相关进展。


(一)各地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转型金融创新

我国正在积极探索转型金融实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共同主席,牵头推动《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G20转型金融框架》等纲领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制定钢铁、建材、农业等重点行业的转型金融标准。部分地区正在围绕转型金融开展探索实践。


各地研究制定转型工作方案和转型金融标准。2022年1月,湖州市出台《深化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探索构建低碳转型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2023年发布《转型金融支持活动目录2.0》《重点行业转型目标规划指南》《融资主体转型方案编制大纲》《公正转型评估办法》等多项转型金融改革成果。2022年9月,衢州市出台《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基于碳账户的转型金融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实施转型金融强基、激励、创新、数字智治、产研合作五大工程实现金融创新促转型。202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推动下,浙江省按照“确立一个试点行业、制定一项标准、创新一款产品、出台一项支持政策、探索建立一套转型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的工作思路,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传统高碳行业转型金融支持路径。2023年,重庆市发布《重庆市转型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3 年版)》,明确能源、农业、化 工、钢铁、建材和有色六大行业的绿色金融支持的 转型项目。2023年7月,兰州新区发布《兰州新区 转型金融支持目录(2023年版)》。


结合地区产业实际推动产业低碳转型发展。如山东省出台《山东省绿色低碳转型2022年行动计划》,设定了加快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着力 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等主要任务,规划了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等推进措施。中国 农业银行与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绿色金融 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联合开展“转型金融的探索与实践”专题研究,针对性提出有色金属行业、石化行业两项转型金融活动目录及有色金属、石化、煤电、钢铁、水泥、园区转型六项配套金融服务方案。又如,湖南省已发布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绿色发展规划以及《湖南省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且株洲市正在研究支持经济低碳绿色发展的转型金融框架。


(二)各地围绕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创新实践

我国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21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领导人峰会上指出,国际社会要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球家园。2022年10月,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部分地区正在探索建立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支持政策,创新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服务方式。


各地探索出台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支持政策。湖州印发了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框架《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构建生物多样性金融服务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减缓影响与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业。2023年6月,重庆市协办《生物多样性金融支持性目录/标准研讨会》,探索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创新模式和路径。2023年,兰州新区编制《兰州新区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构建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制度。


创新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服务方式。衢州市依托开化县钱江源国家公园的生态优势,建立生态补偿与价值转化金融支持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分行联合多机构围绕钱江源国家公园的生态本底,形成《银行机构生物多样性风险管理标准》。湖州德清县发布生态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评估标准,德清农商银行创新“GEP贷款挂钩生物多样性金融产品”, 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创新与实践。


(三)各地创新绿色普惠金融融合发展体系

我国积极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2022年2月28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提出要促进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科创金融等融合发展,提升政策精准度和有效性。部分地区从工作机制、标准及平台建设等方面探索绿色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


部分地区出台专项工作方案,深化绿色普惠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2023年,衢州市出台《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试点工作方案》。2023年5月,湖州市印发了《湖州市2023年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推进计划》(湖政办发〔2023〕32号),将绿色普惠金融融合发展作为绿金改革的目标任务之一,探索构建高质量、低碳化、普惠型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推动绿色普惠金融标准建设。湖州从2019年起制订并发布了《绿色农业贷款实施规范》《绿色普惠信贷实施要求》《美丽乡村建设绿色贷款实施规范》等地方标准,为金融机构识别绿色普惠贷款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2022年11月,浙江省金融学会正式发布了《小微企业绿色评价规范》团体标准,该标准由浙江省金融学会、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分行及湖州市分行及湖州市金融办等多家单位联合起草,体现了浙江省在绿色普惠金融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是全国首个支持小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标准。


建立支持绿色普惠发展的平台和工具。如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分行探索形成了一套着力解决“流动贷款绿色认定难、小微主体绿色评价难、小法人机构环境信息披露难”的普惠绿色金融数字化模式,并通过“微绿达”项目实现了功能落地,初步形成普惠与绿色金融融合创新的“台州方案”。截至2023年6月底,“微绿达”平台累计已经助力银行完成流动贷款绿色认定超2万笔,金额超900亿元。其中普惠小微的绿色贷款余额将近70亿元,涉及资产主体4000多家,完成6900多家企业的绿色主体评价,完成6300多家企业的碳核算。


(四)各地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顶层设计。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各方能够有效参与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并明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方向和具体要求。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形成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总体思路,并明确指出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当前,部分地区从政策标准及产品创新等方面开展相关探索。


部分地区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和标准。如丽水市出台《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金融助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研究制定《关于促进GEP核算成果应用的实施意见》,推动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在项目规划、决策及政府考核等领域的应用,制定《丽水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支持相关金融创新。江西抚州开发全市域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精算平台,发布《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技术规范》等多项江西省地方标准和抚州市地方标准。


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金融产品。如依托湖州竹林碳汇交易平台、德清湿地碳汇等生态经济体系,安吉农商行建立了集“林地流转—碳汇收储—基地经营—平台交易—收益反哺”为一体的服务体系,并基于竹林碳汇生产、收储、交易等环节,推出“竹林碳汇”系列信贷产品。衢州龙游农商银行与龙游县林业水利局合作推出“林业碳汇共富贷”,以林业碳汇价值为主要授信依据,向林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购置碳汇企业及国资公司发放用于林业碳汇开发、经营、收储和交易的金融支持。


三、绿色金融支持地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展望

为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的支持和撬动作用,有效推动各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议各地加强金融与产业协同、结合地方特色深度创新,同时积极运用科技赋能,加强风险防范,保障绿色金融发展行稳致远,并加强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一)完善金融与产业协同机制,更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建议各地加强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的统筹规划,进一步加强绿色金融政策与地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协同,在绿色金融政策制定过程中更多强调产融结合的可操作性,根据地方中长期发展规划,为当地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清晰具体的产业激励措施和实施方式,促进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建议各地产业部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地区建立起完善的区域碳排放统计制度,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并考虑将相关指标纳入项目决策等机制。


(二)结合地区发展实际,围绕特色领域开展深度创新

当前,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第一批试点地区已探索建立了绿色金融发展的基本模式,未来绿色金融发展应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围绕特色领域开展深度创新实践。建议以高碳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地区,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充分融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加快探索转型金融创新。以农业和民营经济为主的地区,应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探索小微企业流动贷款绿色贴标、绿色消费贷款、企业及绿色中小企业集合债等绿色普惠金融工具产品的落地。在生态资源集中的地区及沿海地区,应关注其他环境重点议题,创新生物多样性保护、蓝色经济等领域的绿色金融产品。


(三)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分类、分步骤提升绿色金融专业能力

绿色金融发展需要市场主体的深度参与,地方在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应注重通过政策、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分步骤、有序、高效开展绿色转型。例如,对于处于绿色金融发展初期的金融机构,首要任务是建立绿色战略目标,提升对存量绿色资产的识别能力;对于具有一定基础的金融机构,应着力释放绿色业务增量潜能,并加快组织架构、流程系统、ESG风险管理等相关机制建设;对于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绿色金融机构,则应持续推动绿色与自身战略的融合,基于完善的产品体系优化资产结构,建立具有影响力的绿色品牌。


(四)加快绿色金融数字化转型

建议各地区加强金融科技赋能绿色金融发展的统筹规划,支持地方数字化系统建设和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与服务。不断深化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体系的结合,在绿色信贷、ESG投融资、绿色普惠、转型金融、碳资产核算等多个领域开展创新性的应用。如通过数字化手段,识别绿色融资主体和项目,打通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融资绿色渠道,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绿色融资成本。加快建立气候环境数据共享协同机制,对绿色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对绿色金融风险进行防范,提高绿色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五)加强风险防控

建议各地引导金融机构在客户筛选、评价、尽职调查、评审、贷后/投后管理及合同约束等环节纳入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ESG)的考量。引导金融机构密切关注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建立此类项目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建立绿色项目库入库项目、企业的信息披露及跟踪评价,定期筛查淘汰非绿或存在重大环境与气候风险的项目,防范“洗绿”和“假转型”风险。


(六)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建议各地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指导下,借助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中新绿色金融工作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等国际合作平台和倡议发挥作用,依托《G20转型金融框架》、中欧《共同分类目录》等,不断加强交流合作,因地制宜引入国外优秀绿色金融实践做法,并为国际绿色金融实践积极贡献中国智慧,提升我国绿色金融的国际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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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丽水探索”[EB/OL].浙江:浙江财政,2023-05-24.


本文由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ESG投资研究中心张芳,沈艳鸿,章璐撰写。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