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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看为自然融资

2024.02.04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作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工具,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


《行动计划》就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威胁、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优先领域进行了全面部署,每个优先领域下设六至八个具体优先行动,涵盖政策法规、生态空间保护、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协同治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投融资、国际履约与合作等多个方面。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的2030年远景目标基础上,《行动计划》细化了近期战略目标,提出2035年中长期战略目标和2050年的战略愿景。


值得注意的是,《行动计划》多次提到资金支持,并在战略任务中强调“探索社会化、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在优先领域四“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先行动26中具体阐述资金优先行动方向,进一步强调资金支持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重要性,本文对涉及投融资相关的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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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         


“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一直是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已有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等多种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生物多样性友好型项目的创新案例,未来可进一步结合地区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不同需求与重点,不断完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支持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建立。

此外,要发挥财政资金在生态修复、保护与补偿的杠杆作用,建立地方层面的融资担保基金、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多方风险共担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二是“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调控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积极争取国际资金支持。”

目前,不少地方项目通过政府产业引导资金的调控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这种模式可以应用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中来,其中EOD(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就是很好的例子。

EOD采用生态环境+产业的模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性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现有项目领域包括水生态环境保护、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各地方都在积极申报EOD项目,但项目早期仍是以政策性银行支持为主,后续在做好生态环境效益和产业经济效益双重平衡下,应引导更多商业银行加入,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

在争取国际资金层面,近三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的贷款已逐步从对减贫转到关注项目的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

例如,世界银行支持了《河南、山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方案项目》《浙江千岛湖和新安河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亚洲开发银行为《长江经济带江西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项目》批准2亿元贷款支持改善江西省的生态系统和气候适应能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气候大会COP28期间发布《2023年亚洲基础设施融资-自然基础设施报告》,在业务上优先自然范畴投资,开展支持了广西北海连洲湾海洋生态修复保护等项目。


三是“探索在绿色金融体系中考虑生物多样性因素,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动员更多社会性资金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此优先行动为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提供先决条件,解决金融机构难以识别生物多样性友好活动的挑战,为金融支持划定边界,提供精准指引,减少了前期识别成本。

例如,《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近200余项绿色产业经济活动就已包含40余项是与支持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内容。但仅有29项是被明确标注在目录的生态环境产业下的,不能完全覆盖生物多样性涉及的产业领域。

因此,地方层面可结合地区自然生态禀赋以及重点产业对生态系统服务的依赖,识别更多支持生物多样性的经济活动并拓展目录的范围,提高金融机构的投资意愿,促进多元化融资。


四是“深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补偿机制,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推动生态产品可交易可抵押可变现。”

深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机制、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均是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的体现形式,是促进各方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良好前提。

目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落地形式多样,包括设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开展生态地票交易等。各地金融机构也在推动生态产品可交易可抵押可变现的实践,推出多项生态产品价值权益抵质押贷款等特色的金融服务模式。

例如,地方商业银行以特定地域单位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GEP)为重要授信参考依据,为项目主体提供绿色担保信贷;企业以造林或可持续营林产生的碳汇远期收益和企业林权作为质押,银行为其发放“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林权”质押贷款,拓宽了林业碳汇生态产品价值的多重实现路径;另有政府为监管建立起的湿地信用交易平台-“湿地生态银行”,湿地修复方可通过恢复湿地资源产生湿地信用,并将湿地信用交易给湿地开发者或金融机构,实现湿地占补平衡。

未来需对生态产品进行标准化、精准的生态效益与价值评估,重要的是在金融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创新金融模式的复制与推广,支持更多企业受益。


五是“推动将生物多样性项目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充分衔接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优化生物多样性和气候投融资的共同惠益和协同作用。”

应对气候变化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两者协同已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共识。一方面,通过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能更好适应气候变化;另一方面,减缓气候变化能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质量。传统生态项目与可再生能源、清洁生产等绿色项目相比,具有更强的正外部性,财务性相对较差。

因此,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多样性友好的项目应获得一定激励才能更可持续,如将支持生态效益的信贷计入绿色信贷评价,并将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MPA考核;地方政府也可设立专项资金对支持生态友好项目的企业与金融机构给予奖补;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将延续实施到2024年末,目前支持范围重点仅聚焦于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等领域,如该货币工具拓展能将具备显著减碳、固碳效益的生物多样性友好型项目纳入支持范围,一定程度会提高金融机构为自然融资的积极性。

例如,以“固藻集鱼”为目的的海底造林和“再生农业”等均是兼顾了减碳和固碳效益的生物多样性友好项目,而且需要大量资金来支持其产业的推广与市场化发展。


六是“借助‘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等现有双多边环境合作机制和平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双多边对话合作,推动知识、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

前文提到,“争取国际资金支持”一方面通过与多双边开发银行合作,项目可以采用混合融资以降低融资成本,或在获得贷款前的准备性技术援助;另一方面,与国际双多边环境合作机制、平台合作,有助于了解国际开展自然融资的知识和经验,增加参与国际资金合作的机会,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建设,共同推动国际治理进程。

最后《行动计划》强调,“到2030年,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资金投入水平、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明显提升”。投融资机制的建立为支持生物多样性保驾护航,更多资金投入自然向好领域也会要求市场不断提升透明度。未来,企业披露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信息也会成为趋势与必然。综上,《行动计划》的发布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资金支持方面从政策机制、标准建立、融资渠道、创新产品、实现路径等方面指明方向。


作者:白韫雯 韩红梅 王曦冰

本文转载自《环境经济》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