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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绿色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2022.11.25

新疆昌吉州绿色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1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推进昌吉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更好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7〕155号)以及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7〕110号)精神,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是指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包括环保、节能、节水、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设、绿色农业、绿色旅游、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领域的产业项目,以及传统产业的绿色环保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了昌吉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的认定办法及程序,适用于绿色项目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可指导自治州建立绿色项目库、绿色金融重点示范项目库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建立了绿色项目及重点示范项目资金投放后的跟踪管理机制,以强化投后监管,对项目建成后的绿色效应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总结评价。

2组织架构

第五条 昌吉州绿色项目的认定工作,由“昌吉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绿金办”)统筹开展工作。由州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文旅局、金融办、自然资源局、商务局、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昌中支行”)、银保监局昌吉分局、中国投资协会绿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绿发中心”)联合完成。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受理绿色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

(二)组织安排对申报项目的审查流程、环节落实,并形成认定结果;

(三)将认定结果在昌吉州政府网站上公示;

(四)将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纳入昌吉州绿色项目库;

(五)负责对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跟踪核查、总结评价。

第七条 由绿发中心负责聘请国内外及新疆自治区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部门和知名绿色金融专家、各行业绿色技术专家组成绿色产业专家委员会,重点参加绿色项目认定和项目库建设工作。

3绿色项目产业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项目产业的范围,是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并结合昌吉州本地产业特点制定的。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项目产业。详情《昌吉州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试行)》,共分为十个大类,共计六十九个小项。

4认定条件

第十条 绿色项目申报的业主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新疆自治区、昌吉自治州所制定的绿色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质量政策等;

(二)申报项目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 项目必须达到地方和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项目涉及到的污染物排放数值,须满足当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项目须符合本办法中所列绿色项目产业目录中产业要求。

5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绿色项目认定采用业主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后统一受理并预选公示,最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绿色项目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绿色项目认定申请;

(二)项目业主基础资料;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介绍、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设书等基础资料);

(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审批、核准、备案);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用地审批文件;

(七)已取得的绿色认证资料;

(八)其他绿色项目评估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绿色项目认定:州绿金办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和绿色产业专家委员会,从资料完备性、项目绿色属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甄别、筛选、认定,出具书面报告,结果分为绿色项目和非绿色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绿色项目库:根据评估报告,由州金融办、人行昌中支行、绿发中心共同将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绿色示范项目库:对已入库的项目,依据规模和影响力,由州金融办、人行昌中支行、绿发中心牵头,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和绿色专家委员会进一步筛选,在每个绿色产业领域内确定1-2个重点示范项目,纳入昌吉州重点绿色示范项目库。

第十七条 认定期限:绿色项目及重点绿色示范项目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绿色认定结果颁布之日起算。

6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认定结果公开:州绿金办根据认定结果,拟编制绿色项目认定清单,在昌吉州政府网站上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若对绿色项目认定结果有异议,项目业主可向州绿金办递交异议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州绿金办将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资金用途跟踪,纳入昌吉州绿色项目库的绿色项目在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及实现融资后,相关金融机构应对绿色融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严禁绿色融资资金被挪用,并保障项目按照设计的绿色技术和绿色属性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条 州绿金办将每年对纳入昌吉州绿色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建成后的绿色效应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若项目建成后未达到预期绿色效应,则停止该绿色项目的优惠政策,并将该项目从昌吉州绿色项目库中移出,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索前期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信息公示。对纳入昌吉州绿色项目库的项目业主,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渠道按照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及绿色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公众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入库的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下列违法违规事件的,该项目将从昌吉州绿色项目库移出,且其项目业主所承建的项目2年内不得申报绿色项目: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四)项目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形成巨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7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的解释归属,由昌吉州绿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依据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8参考文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参考的文献资料如下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绿色投资指引(试行)》;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绿色信贷指引》;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昌吉自治州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

《昌吉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金融信用挂钩考核办法(试行)》;

《昌吉州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

9附件

附件1:《昌吉州绿色项目认定申请表》

附件2:《昌吉州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3:《昌吉州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指引(试行)》

附件2:

昌吉州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试行)

2020年5月

1 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

1.1 公园、湿地的保护性运营

1.2 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及林业开发

1.3 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和森林草原生态修复

1.4 有害生物灾害防治

1.5 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1.6 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

1.7 采煤沉陷区的综合治理

1.8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9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1.10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1.11 土壤污染的修复与治理

1.12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1.13 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1.14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1.15 城市排水设施达标建设运营和改造

1.16 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运营

2 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

2.1 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2.2 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2.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2.4 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装备制造

2.5 非常规水源利用装备制造

2.6 太阳能发电装备制造

2.7 风力发电装备制造

2.8 水力发电和抽水蓄能装备制造

2.9 生物质能利用装备制造

2.10 燃料电池装备制造

2.11 充电、换电和加氢设施制造

3 传统行业技术改造

3.1 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3.2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3.3 煤炭清洁生产

3.4 煤炭清洁利用

3.5 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4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4.1 生产过程节水和水资源高效利用

4.2 废旧资源再生利用

4.3 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4.4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4.5 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5 绿色能源

5.1 分布式能源的工程建设和运营

5.2 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5.3 风力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5.4 生物质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5.5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5.6 氢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5.7 智能电网建设和运营

6 绿色农业

6.1 现代农业种业及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

6.2 农作物种植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和运营

6.3 绿色有机农业

6.4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6.5 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产业

6.6 绿色畜牧业

6.7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产与替代

7 绿色建筑

7.1 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7.2 既有建筑节能与绿色化改造

7.3 装配式建筑

7.4 绿色建筑材料制造

7.5 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7.6 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

8 绿色交通

8.1 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制造和产业化

8.2 充电、换电、加氢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

8.3 城市轨道交通

8.4 城市公路运输及公共客运

8.5 交通领域内大数据及互联网应用

8.6 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节能环保改造

8.7 智能交通体系建设和运营

9 绿色旅游

9.1 绿色交通工具的应用

9.2 一站式绿色消费

9.3 绿色产品的推广应用

9.4 集成式景区绿色建筑应用

9.5 绿色旅游设施建设应用

9.6 绿色能源的推广应用

10 绿色服务

10.1 绿色产业项目方案设计服务

10.2 绿色产业项目技术咨询服务

10.3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10.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0.5 用能权交易服务

10.6 水权交易服务

10.7 排污许可及交易服务

10.8 碳排放权交易服务

10.9 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

10.10 可再生能源绿证交易服务

10.11 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服务

10.12 环境监测检测服务

10.13 各类绿色产品的认证推广服务

注:以上绿色产业范围,与相关职能部门商讨后可予以增加与删减。

来源:投资昌吉

(资料来源:https://www.sohu.com/a/405672238_120466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