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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小微企业 贷款风险补助政策(试行)

2022.11.25

兰州新区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小微企业

贷款风险补助政策(试行)

  为充分发挥兰州新区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金通”平台)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特制定本政策。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

  1.银行机构。指在“绿金通”平台上注册,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银行机构。

  2.担保机构。指在“绿金通”平台上注册,获得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保险业机构。

  (二)补助条件

  1.享受补助政策的贷款业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机构通过“绿金通”平台实际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放的贷款,且单户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

  本政策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兰州新区注册成立、合法合规从事实体经济生产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并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划型标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由新区市场监管局和银行机构负责信息甄别;

  (2)执行优惠贷款费率,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3)贷款必须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2.享受补助政策的担保业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机构对享受补助政策贷款提供的信用担保;

  (2)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年化费率不超过1.5%,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二、补助政策

  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发放符合“补助对象及条件”贷款的,可申请以下补助:

  (一)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风险补助。银行机构通过“绿金通”平台向小微企业完成发放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且贷款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的,按该笔贷款年日均本金余额的0.3%给予银行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其中无担保(或保证保险)的,全部给予银行机构;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保证保险)的,按80%、20%比例分别给予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

  同一笔贷款跨会计年度的,分会计年度申报补助。

  (二)获得首次贷款户数补助。根据“绿金通”平台完成小微企业首次发放贷款的情况,对达到一定户数(达到或超过30家)的前6家银行机构给予补助,其中前三位的各补助25万元,第四至第六位的各补助15万元。根据“绿金通”平台给予小微企业首次贷款担保的情况,对达到一定户数(达到或超过30家)且位于第一位的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

  三、申报流程

  (一)公告。每年4月1日前,由新区财政局(国资局)在“绿金通”平台上发布公告,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补助政策申报兑现工作,具体以正式公告为准。

  (二)申报。申报工作一年开展一次,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要求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至新区财政局(国资局),逾期视作放弃。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风险补助申报材料包括:

  (1)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风险补助申报明细表(附表);

  (2)银行机构或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银行机构提供借款借据、贷款年日均本金余额计算证明,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合同主要页面或保单);

  (4)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2.获得首次贷款户数补助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年度首次实际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名册清单;

  (2)贷款发生证明或担保证明(银行机构提供借款借据,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合同主要页面或保单);

  (3)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审核。按照利益回避的原则,由新区财政局(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工作人员对申报条件、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

  (四)公示。每年7月1日前,新区财政局(国资局)在“绿金通”平台上公示审核后的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各申请单位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五)拨付。“绿金通”平台贷款补助资金在兰州新区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支出,由新区财政局(国资局)具体做好拨付工作。

  四、附则

  (一)考核评价。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与“绿金通”平台合作情况,分别纳入年度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支持兰州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内容;担保公司与“绿金通”平台合作情况,纳入年度信用评级内容。

  (二)失信惩戒。补助对象对申请补助事项真实性负责,自愿接受相关审计、评价。若补助对象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贷款及补助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绿金通”平台注册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之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新区各类政策扶持资金的申请,取消其3年内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三)其它。本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资料来源:http://www.lzxq.gov.cn/system/2021/09/30/0304201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