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首页 > 政策与政府引导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3.04

威政办发〔202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支持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创投类、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投资于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

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项目。

引导基金全资设立一支市级天使投资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引导基金全资设立一支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国家(威海)区域创新中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除另有规定外,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的引导基金和市级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式参照子基金执行。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负责政策制度设计、资金筹集和拨付,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选择引导基金托管银行,核定引导基金管理费,组织部门会商等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威海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申请,开放威海市项目管理服务平台项目数据,督促引导基金公司做好“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相关数据填报工作;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与山东证监局的沟通对接,协助做好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做好向引导基金公司开放拟上市企业项目库等工作;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第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团队,实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和市场化的人事薪酬制度,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引导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天使投资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企业项目;

(三)负责按投资进度拨付专项基金;

(四)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下同);

(五)按照引导基金资金托管协议,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合同约定,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六)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七)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以向子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观察员等方式,监督子基金投向;

(八)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九)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运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公司投资决策规定和程序,自主决定投资项目。

第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引导基金公司日常经营,不参与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第十条  市财政局每季度根据投资需要,召集市科技局、七大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投资管理运作情况交流,并对引导基金投资有关事项进行会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七大产业集群、十条优势产业链相关部门应建立分行业的基金投资项目库,并及时择优向引导基金公司推荐项目。

引导基金公司全面开放项目库,为基金管理机构对接项目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向引导基金公司按年支付管理费。每年管理费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支付。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支持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二)聚焦我市七大产业集群、十条优势产业链,支持新兴、优势产业集群做大做强,重点投向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碳纤维等复合材料产业、纺织服装产业、打印设备及智能服务终端产业、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产业、轮胎产业、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汽车产业、钓具产业和电机产业;

(三)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突出支持各类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四)支持我市冲击新目标企业新上项目和转型升级项目;

(五)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跨国并购项目。

第十四条 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募集。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创投类基金可以达到30%;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基金可以达到35%。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50%的比例用于直接投资企业项目。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投资,投资额度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可以联合省级和县级引导基金,对市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第十九条 子基金一般应在威海市注册。子基金依法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地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  子基金投资威海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子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威海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威海市的,可视为市内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子基金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或到市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市内投资金额;对子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子基金规模的50%以内。

产业类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子基金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开展“基银企”合作,实现投贷联动,放大政策效果。强化基金与惠企资金“一站式”服务平台中“信财银保”的融合互动,将子基金投资作为“信财银保”业务评级指标项,给予适当加分。依据业务评级结果,子基金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惠企资金“一站式”服务平台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将企业在惠企资金“一站式”服务平台的业务评级结果,作为子基金投资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的,应在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丰富引导基金投资模式,可采取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等方式,开展多样化投资。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引导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管理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1家投资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确定1家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天使类、创投类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满足第二十六条关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和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基本确定;

(三)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和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主要采取参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不控股被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应满足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的要求。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拟设立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对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公司应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后,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合同。

第三十四条 基金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和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合同,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的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或创业期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该子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三十八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十条  子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从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并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对天使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第四十二条  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引导基金公司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以对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让利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二)引导基金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三)引导基金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收益的让利。

第四十四条 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一)经引导基金公司认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和冲击新目标企业项目,或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该项目的全部收益;

(二)投资于成熟期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引导基金公司批准,也可将基金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三)鼓励基金加大在威海市境内的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超过本办法规定最低投资比例的,可提高引导基金让利幅度,最多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

(四)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公司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自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变相举债。

第四十七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托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选择确定,市财政局、引导基金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择。

第四十八条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九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引导基金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暂停支付等措施,并立即向市财政局和引导基金公司报告。

第五十条  子基金完成登记注册后,应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基金设立方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子基金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备案。

第五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按季度汇总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五十二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五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

第五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子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一)基金登记注册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被暂停出资的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向引导基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子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构责令终止的。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参股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奖惩措施、核定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专项资金审计。

第六十一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鼓励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对市级天使投资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投资造成损失,但不存在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的,不追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和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子基金出资、投资进度及业绩等情况,对子基金进行考核和排名,促进子基金管理机构加强自律,督促其早投资、快投资。

建立引导基金失信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义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团队,纳入引导基金失信清单。

第六十三条 子基金登记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十四条 根据子基金绩效考核结果,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综合得分排序,前2名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各50万元,第3—5名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各20万元。

第六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于威海市的企业(注册于威海地域),投资金额占子基金认缴规模70%(含)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0%(含)、小于70%的,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六十六条  对引导基金直投和参股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支持申报相关国家、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市财政等相关部门予以积极协助。

第六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对引导基金公司管理团队进行约谈:

(一)准备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可能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二)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的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可能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投资进度缓慢,严重滞后年度投资计划的;

(四)在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基金投资管理方面有违纪问题的;

(五)参股子基金在设立后超过3个月未实现首期出资的;

(六)参股子基金在设立后超过12个月未有返投威海市项目的;

(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低于良好等次的;

(八)市财政局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4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8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可能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可能不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

(六)子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引导基金公司认为需要约谈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