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首页 > 绿色金融重点领域与前瞻研究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运用森林碳票推进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3.03.05

筑林通〔2022〕15号

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管机构:

《贵阳贵安运用森林碳票推进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林业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林业局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金融办

2022年9月2日

 

贵阳贵安运用森林碳票推进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森林是水库、粮库、钱库、碳库”科学论断,充分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健全绿色生态林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抢抓国发〔2022〕2号文件政策机遇,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定位,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全面深化“林长制”改革为着力点,探索运用森林碳票推进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打通森林资源生态价值向经济效益转化通道,为筑牢“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持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推进,积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立足贵阳贵安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林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涉林违法行为查处执行政策措施,有效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

——坚持生态有价,损害担责。体现森林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科学测算涉林案件森林固碳功能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损害,由责任主体自愿出资认购森林碳票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补救受损的森林生态环境。

——坚持典型示范,协调联动。围绕涉林案件查处打击、森林生态环境修复,强化行政与司法、行政与行政、市级与县级的协调联动,以典型案例查处、示范基地建设、碳中和成效为导向,全力推进涉林案件查处到位、生态损害赔偿到位、生态环境修复到位。

——坚持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组织开展涉林案件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调查、鉴定、评估、研判,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主体接受处罚、认购森林碳票落实生态修复的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贵阳贵安森林碳票交易体系,督促贵阳贵安辖区内涉林案件责任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自愿购买森林碳票的形式,落实森林生态修复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盘活森林生态资源,探索贵阳贵安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推动形成“保护者收益、使用者付费”的利益导向机制,构建合法有序、规范合理、途径畅通、修复到位、保护有力的生态文明机制,实现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有机统一。

二、适用范围

(一)权利义务主体

1.属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保护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发展和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的义务,享有辖区内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权利。

2.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修复森林生态环境、履行森林生态环境赔偿的义务。

(二)适用案件类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违法破坏林地或盗伐滥伐林木,被行政机关依法处以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植复绿及其它生态修复处罚的原地不宜进行恢复的涉林案件。

2.引起森林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逆向演替,应当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补种树木等法定义务原地不宜进行恢复的涉林案件。其他向大气排放含碳、氮等增加温室效应的污染物,导致大气受到损害的案件。

三、工作内容

(一)构建森林碳票体系

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及省内外科研机构,组建森林碳储量监测队伍和森林碳票专家团队,完善森林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提高森林碳汇计量能力。参照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构建贵阳贵安森林“碳库+”计量评估技术方法,完善森林碳票登记及交易流程,科学评估、测算森林资源固碳释氧、水土保持、涵养水源、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价值,为贵阳贵安开展森林碳票运用试点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立森林碳票储备库

鼓励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组织、乡(镇、办事处)、村(居)或个人按照自愿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大力参与实施植树造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工程,提升森林总量和质量,增加森林固碳能力和生态价值。符合签发森林碳票条件的,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林业部门按程序登记签发后,采取集中收储的方式,建立森林碳票储备库,并抄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谁投资、谁造林、谁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投资主体、土地权属等因素,确定森林碳票申请主体和份额。森林碳票申请条件为:在国土空间规划为非耕地并具有清晰权属的土地上,2019年以来实施造林、森林质量提升等工程,面积400平方米以上,造林年限1年以上、成活率85%以上,以及其他符合国际、国内标准的增加森林碳汇的林分。已经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的林地林木,属于农村四旁树、城市绿化树木的,及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林地林木不纳入认证签发森林碳票的范围。

(三)创新森林碳票运用

按照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鼓励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责任主体,通过认购森林碳票的方式,履行修复森林生态环境的义务,最大限度提升森林总量和质量,实现森林碳平衡。

对被行政机关处以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植复绿及其它生态修复处罚的涉林案件,责任主体可以通过磋商或自愿认购森林碳票的方式,替代履行义务。对违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受到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被司法机关追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案件,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自愿认购森林碳票的方式替代履行义务。责任主体主动认购森林碳票,及时有效减轻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在案件办理时可以视为从轻情节。

(四)畅通森林碳票交易

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搭建森林碳票交易平台,逐步实现线上交易。森林碳票持有人向交易平台交易代理方提交交易委托书进行挂牌交易,购买人自愿购买森林碳票履行森林生态修复义务。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完成结算后,由交易代理方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流转、注销已交易的森林碳票。森林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损害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规范森林碳票资金管理,行政机关依法磋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司法机关依法裁定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按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严格森林生态损害评估

为强化森林碳票交易的规范性、科学性,依托国际、国内森林碳汇方法学,科学评估违法占用林地及滥砍滥伐林木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的损失。对于被提起公益诉讼或被司法机关追究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的案件,按照司法机关相关要求进行依法测算。建立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磋商机制,提高损害赔偿工作效率。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四、部门职责

(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联合科研机构编制森林“碳库+”计量评估方法;负责森林碳票的核发、登记、交易、注销等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申请核发森林碳票及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责任主体购买森林碳票;负责对森林碳票所涉及的林地、林木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碳票运用成效评估,督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利用森林碳票认购资金,大力实施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增加森林总量和质量。

(二)人民法院:负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推进涉林案件适用森林碳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开展破坏森林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同推进涉林案件运用森林碳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

(四)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林案件,协同推进涉林案件运用森林碳票履行生态修复法定义务。

(五)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碳票相关工作。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碳票涉及林权中符合登记条件的部分开展不动产登记。

(八)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好森林碳票涉及的资金管理工作。

(九)权益类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交易场所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完善森林碳票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平台合规稳健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统筹。健全贵阳贵安森林碳票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完善政府主体、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的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区(市、县)政府认真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统筹落实森林碳票的开发和储备,畅通交易平台,积极推进涉林案件运用森林碳票修复森林生态环境工作。

(二)强化协同发力。各级林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接联系,研究细化政策措施,依法为森林碳票在涉林案件查处、执行中发挥作用提供政策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为森林碳票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与省内外相关机构的广泛合作,跟踪国内林业碳汇政策及技术的发展,邀请相关专家开展林业碳汇开发、交易知识等专题讲座。加强森林碳票操作技术培训,提高森林碳票核发效率,培养一批懂政策、懂技术、懂管理的林业碳汇专业技术队伍,为推进林业碳汇项目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森林碳票,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碳票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将涉林案件损害森林生态环境的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等信息在媒体平台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1.贵阳贵安森林碳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2.贵阳贵安森林碳票交易办法(试行)

附件1

贵阳贵安森林碳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一、森林碳票登记条件

在国土空间规划为非耕地并具有清晰权属的土地上,2019年以来实施造林、森林质量提升等工程,面积400平方米以上,造林年限1年以上、成活率85%以上,以及其他符合国际、国内标准的增加森林碳汇的林分。已经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的林地林木,属于农村四旁树、城市绿化树木的,及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林地林木不纳入认证签发森林碳票的范围。

二、森林碳票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对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林地林木,按照其投资和实施主体确定申请对象。政府投资且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作为主体申请核发碳票。政府投资在集体或个人经营土地上实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明确主体和比例申请核发碳票。集体、企业、个人投资且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明确主体和比例申请核发碳票。集体、企业投资在集体或个人经营土地上实施的,自行申请核发碳票。由个人实施的,可以采取自愿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中连片,统一申请签发森林碳票。

(二)申请材料

1.森林碳票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3.林地林木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林权属于集体的,还应提供合法的集体决策印证材料。

4.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固碳量及生态功能价值评估报告。

(三)申请签发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审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将不通过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3.市级审定

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查,主要审查资料完备性和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对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量评估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必要时可邀请3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

审定通过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审定未通过的,应将未通过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通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4.签发碳票

经市级审定通过后,核发森林碳票给申请人,同步建立森林碳票档案,加强森林碳票管理,并抄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森林碳票出让注记

森林碳票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完成交易后,交易平台应及时将交易结果通报森林碳票签发业务单位,森林碳票签发业务单位在管理档案中注记交易及余额等情况。

四、森林碳票变更登记

森林碳票需要进行变更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明变更情况的森林碳票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提供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复印件。

3.变更登记森林碳票持有人的,应提供原持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并交回原森林碳票。

(二)审查

收到申请资料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并将审定意见及全套资料移交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未通过的,应将未通过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发放登记

经市级审定通过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制发森林碳票给申请人,同步建立森林碳票档案,加强森林碳票管理。每年将变更、补发森林碳票情况通报有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附件2

贵阳贵安森林碳票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贵安森林碳票交易行为,推动森林碳票在森林生态修复的创新运用,探索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和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碳票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森林碳票交易活动接受贵阳市林业及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第三条 森林碳票交易用于森林生态修复的,以森林碳票标定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量和面积确定交易价格。森林碳票交易用于碳中和排放的,以标定的碳汇量在交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条 贵阳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贵州省范围内具有环境能源、碳汇交易经验、资格的机构,依托既有的交易场所共同搭建贵阳贵安森林碳票交易平台,逐步实现线上交易。交易场所的相关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森林碳票的持有人是交易的出让主体;自愿以购买森林碳票方式,履行森林生态修复义务的个人、组织或企业是交易的受让主体。

第六条 森林碳票可采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场所,向交易代理方提交交易委托书进行交易。达成一致完成结算后,由交易代理方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流转、注销已交易的森林碳票。

第七条 森林碳票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交易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

第八条 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场所负责制定,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交易场所应实时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将交易完成情况推送到贵阳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森林碳票制发单位据此做好交易、分割的注记管理。

第十条 达成的交易以受让方、出让方完成交易金额结算为标志,交易场所向出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比例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五,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一条 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向林业部门提请调解,形成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交易纠纷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森林碳票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隐瞒欺骗、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由贵阳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