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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托

2023.03.11

自2018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以来,针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一直在持续加码,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差异及套利空间不断缩小,行业发展不断规范,特别是针对信托公司的融资类规模的压降管理,使得信托传统融资类业务发展缓慢。从长期来看,行业环境也在倒逼信托公司进行转型。在该背景下,信托公司作为国民经济特别是金融业重要参与主体,如何发展绿色信托,完成自身转型升级,以及如何借助绿色信托推动和助力“30·60”碳中和目标达成,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双碳”背景下的信托业的机遇与发展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碳交易市场是规模达千亿的蓝海市场,为参与助力碳中和提供了更多选择。金融机构陆续开发出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包括碳基金、碳债券、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等,推动了我国碳金融的持续发展。但由于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碳金融工具进行创新,不断发展出更适合我国碳市场的金融产品。

碳信托作为绿色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信托公司通过开展碳金融相关的信托业务,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等金融服务。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开展碳信托业务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财产管理的连续性是信托公司独有的优势,它为信托财产和受益人利益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保障,增添了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第二,信托公司具有较强的金融整合服务能力,具有提供跨行业、跨市场、全方位、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优势。法律赋予信托公司的经营方式使其既彰显了投资银行的特色,又兼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部分特色,可在碳金融体系构建中担当“自由人”,拾遗补缺;第三,信托公司具有专业理财的品牌优势和金融杠杆优势,能够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低碳经济建设所需的各种投融资活动。

信托公司开展碳信托业务既是助力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有效方式,又是对自身转型发展的积极有效探索。未来,随着碳市场的逐步发展与成熟,覆盖范围与交易品种也将逐步扩大,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或将迎来快速发展,信托公司不断探索开发基于碳交易的碳信托产品,在绿色金融和碳交易的蓝海市场确立先发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业务发展空间。同时,信托公司在碳金融领域的深度介入将会极大改善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从根本上使我国摆脱“卖碳翁”的角色,进而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信托业的转型。

碳信托模式创新

1.中航信托碳中和主题信托计划

中航信托与中国节能协会碳交易产业联盟、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设立了全国首单“碳中和”主题绿色信托计划,通过与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合作筛选优质碳汇标的资产,借助市场化手段助力控排企业完成碳履约,同时也可助力碳资产合理定价与有效流转,依托信托灵活的制度安排,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碳中和行动,为受益人实现最佳信托利益。

该信托计划是全国首单以“碳中和”为主题的信托计划,也是碳联盟首次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绿色金融产品,将对整个金融市场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通过不断探索在碳资产管理、交易、履约等过程中的服务模式,为碳市场引入金融活水,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碳中和行动,践行绿色低碳发展,为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增砖添瓦。

2.华润信托碳中和债券项目

2021年4月,华润信托与华润电力相关部门展开协同合作沟通,于2021年7月成功发行2021年度第一期绿色定向资产支持票据(碳中和债)。该产品以华润电力下属70余个风电项目、2个光伏发电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收益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并创新性地引入碳中和评估认证,基础资产所属发电项目年二氧化碳减排量606.94万吨。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将其合法享有的因运营特定电场项目享有的特定期间内已完成发电但截至初始起算日尚未收回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应收账款委托给发行载体管理机构华润信托,并设立绿色定向资产支持票据(碳中和债)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票据的本息。

本期资产支持票据采用分层结构,设计优先/次级结构,信托存续期内,华润信托委托华润电力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的日常回收款等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和服务。

该资产支持票据将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该项目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系指由委托人为设立信托而根据《信托合同》在信托设立日信托予或转让予受托人的委托人依据《转让合同》享有的初始权利人因运营特定电场项目享有的特定期间内已完成发电但截至初始起算日尚未收回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益。

该基础资产项目涉及多个风电项目和光伏发电项目,风能、太阳能为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替代以煤电为主的化石燃料发电,从而避免化石燃料发电所带来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3.兴业信托碳排放权绿色信托计划

2021年,兴业信托发行的福建省首单碳排放权绿色信托计划——“兴业信托·利丰A016 碳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通过受让碳排放权收益权的形式,创新性地将福建省碳排放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价格作为标的信托财产估价标准,向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这标志着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碳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又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该信托计划是兴业银行集团在碳金融领域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协同推进的一次创新尝试,得到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大力支持。

案例推广建议

1.完善绿色信托发展战略体系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提出要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并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都体现出党和国家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信托公司落实“30·60”目标,一方面需要落实自身的碳减排任务。根据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组近期发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实现碳中和的路径和方法》,经过测算,中国金融部门的碳排放总量不足全国总量的0.3%,实现碳中和的成本比较低,通过降低自身的碳排放、使用可再生能源及主动开展CCER自愿减排购买碳汇的三步走战略,完全有能力在2030年提前实现碳中和。另一方面,应当切实推动实业向绿色低碳转型,通过开发设计绿色信托金融产品及受托服务积极影响交易对手和信托投资人,对高碳排放的项目适当提高融资利率或其他门槛,并加大对绿色低碳项目和降碳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和优惠,倒逼企业或项目朝向绿色低碳发展,共同建构绿色信托生态圈。

为此,信托公司需要建立ESG发展理念,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大维度,形成落实碳中和目标的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指标体系,自上而下地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结构,指引绿色信托业务,落实信托投资者教育,贯彻责任投资的理念,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主动、定期进行规范的ESG信息披露,向发展成为环境友好型的绿色信托公司深化转型,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2.提升绿色信托项目风控能力

央行研究局课题组发布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基于央行职能的分析》工作论文指出,气候相关风险因其影响长期性、广泛性、迅速传染性和危害严重性,可能演变成为未来全球最大的系统性风险,论文提出了早识别、早应对的相关建议,着重强调了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的重要意义以及金融机构应强化气候信息披露、开展有针对性的压力测试,契合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

绿色金融政策的最新导向对信托公司将产生三方面的重要启示。一是要加快将绿色信托纳入绿色金融的统一标准体系,通过协同一致的标准和要求促进绿色信托规范发展,2019年信托业协会制定并发布的《绿色信托指引》已经形成了良好基础,应按照绿色金融统一标准的制定要求,继续推进绿色信托标准制定。二是要主动探索将气候环境风险管理纳入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对交易对手气候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以及项目存续期的持续动态管理,提升相关信托业务的风控标准和管理水平。三是积极鼓励信托公司主动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信息不对称一直是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障碍之一,实现碳中和目标要求金融机构更加关注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物理、转型和责任风险,做好环境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认识和关注相关风险的第一步,对于其自身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众开展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培育和积淀企业诚信经营,担当有责的品牌价值;同时也可以向公众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投资理念,做好投资者引导与教育。

3.深化落实绿色信托业务标准

随着我国绿色信托需求和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建立绿色信托相关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绿色信托体系标准建设工作正在积极开展,信托业已经出台了《绿色信托指引》,并在行业内形成了广泛共识。

信托公司应当不断加强绿色信托、碳信托的理论及业务模式研究,积极参与绿色信托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落实,将信托制度优势与绿色项目、碳资产交易等相结合,通过研究引领金融综合服务创新,助力实现碳中和。

4.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无论是碳中和目标的落实,还是ESG发展理念的实践,绿色低碳发展的理念和认知已经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议题,需要国内国际形成共识,一致行动。契合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我国绿色金融政策及实践的快速发展在国际交流合作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G20峰会、中欧、中英等多边和双边平台广泛彰显和体现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中国主张。

以此为契机,信托公司也应积极融入绿色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结合信托制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特征,主动做好绿色信托理念与实践的宣传与推广,促进提升绿色信托、碳信托服务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