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先行在重点排污单位推行,待经验成熟后,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所列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设区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
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市)环保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达到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所确定的企业。鼓励未纳入名单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第六条 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指导市、县(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设区市环保局、县(市)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复核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初评结果和信用动态修复核查结果;监督所辖县(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
第二章 评价实施
第八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确定参评企业→归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并向企业反馈意见→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发布评价结果。
第九条 信息归集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进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归集企业基础类信息、污染防治类信息、环境管理类信息、社会影响类信息。根据信息的产生周期、更新频率和使用情况,环境信用信息归集频次分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实时更新等形式。
环保部门采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统一归集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生成评价结果。
第十条 省环保厅对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归集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参与联动监管;同时通过省环保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环保局应公开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部门及时收集企业和社会对评价结果的反映,适时组织核查,监督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增强环保守法意识。
第十二条 设区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市本级和所属各县(市)上年工作开展情况,每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
第三章 信用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通过电子身份认证密钥进入省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可以查询本企业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发布3个月后,企业可以就修复环境信用等级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有针对性的材料:
(一)修复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
(四)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监测台帐;
(五)近3个月以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证明材料;
(七)实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材料;
(八)其他问题整改情况材料。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受理企业修复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由受理单位告知企业。
第十六条 除黑色企业外,在环境信用信息公布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
(一)因环境违法构成移送拘留或污染环境罪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被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的;
(四)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访事件的;
(五)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六)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八)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
(三)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九条 评为蓝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二)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第二十条 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暂停下一年度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二)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采取第二十一条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二)严格、审慎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表一)
序号 | 评价指标(内容) | 评价标准和方法 | ||
1 | 污染防治类指标 |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 按规定应建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而未按规定建设联网 | -20分 |
自动监控设备年传输有效率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 | -20分 | |||
基本信息填报不完整准确 | -3分 | |||
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 -30分 | |||
2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全年超标不大于10% | -5分 | |
全年超标大于10%、不大于20% | -10分 | |||
全年超标大于20% | -30分 | |||
3 | 总量控制 | 企业排放总量不符合许可量要求 | -30分 | |
4 |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 | 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利用 | -40分 | |
5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 | 利用处置率80%(含)-90% | -5分 | |
利用处置率60%(含)-80% | -10分 | |||
利用处置率小于60% | -20分 | |||
6 | 环境管理类指标 | 排污申报情况 | 无排污许可证 | -20分 |
未按时上报总量控制月报表 | -5分 | |||
7 | 排污口规范化 | 企业的排污口设置不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规范 | -10分 | |
8 |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0分 | |
9 | 环保机构、人员、制度 | 没有专管和兼管的环保机构 | -5分 | |
没有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 -5分 | |||
没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如环保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信用报告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等 | -2分/项 | |||
没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5分/项 |
10 | 环境统计填报 | 未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信息 | -5分 | |
11 | 清洁生产 | 没有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 -10分 | |
12 | 社会影响类指标 | 行政处罚 | 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行政处罚 | -5分/次 |
13 | 重要环境失信情况 | 被环保部挂牌督办 | -60分 | |
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 | -40分 | |||
14 | 突发环境事件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10分 |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20分 | |||
重大突发事件 | -40分 | |||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60分 | |||
15 | 群众投诉 | 经环保部门查实,确因环境污染造成群众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 -2分/次 | |
16 | 环境污染责任险 | 参加环境污染责任险 | +5分 |
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倒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
附件2
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总表(表二)
序号 | 信息类 | 对应指标 | 信息名称 | 归集频率 | 归集部门 |
1 | 企业基础管理类信息 | 企业名称、地址等 | 企业基本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2 | 治污设备及数量等 | 治污设施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
3 | 产能、产品、工艺等 | 企业工况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
4 | 污染防治类信息 | 污染源在线 自动监控 | 监测、监控设备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5 |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
6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污染源监督性 监测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测 | |
7 | 总量控制 | 总量控制信息 | 半年报 | 水、大气 | |
8 | 危险废物安全 利用处置 | 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信息 | 年度更新 | 固管、环境监察 | |
9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信息 | 实时更新 | 固管 | ||
10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信息 | 年度更新 | 固管 | |
11 | 环境管理类信息 | 排污申报情况 | 排污许可证信息 | 年报 | 规财 |
12 | 总量控制年报信息 | 年报 | 水、大气 | ||
13 | 排污口规范化 | 废气排口信息 | 年报 | 环境监察 | |
14 | 废水排口信息 | 年报 | 环境监察 | ||
15 |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 | 季报 | 环评 | |
16 | 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17 | 环保机构、人员、 制度 | 企业环保机构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
18 | 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
19 |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
20 | 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信息 | 年报 | 环境应急 | ||
21 | 环境管理类信息 | 环境统计填报 | 环境统计信息 | 年报 | 监测处 |
22 | 清洁生产 | 清洁生产审核信息 | 年报 | 科标 | |
23 | 社会影响类信息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24 | 重要环境失信情况 | 限制生产或者 停产整治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
25 | 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监察 | ||
26 | 突发环境事件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 实时更新 | 环境应急 | |
27 | 群众投诉 | 举报及投诉信息 | 实时更新 | 信访、环境监察 | |
28 | 环境污染责任险 | 环境污染责任险参保信息 | 实时更新 | 法规 |
注:市、县环保局与此归集部门不一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集部门并报省环保厅法规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3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标识(表三)
分值 | 等级 | 颜色标识 | 环保信用情况 |
95分以上 | 环境信用优秀 | 绿色 | 企业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 |
94-80分 | 环境信用良好 | 蓝色 | 企业基本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情况 |
79-65分 | 环境信用一般 | 黄色 | 企业基本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过轻微环境违法情况 |
64-41分 | 环境信用较差 | 红色 | 企业实施污染治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轻微环境违法情况或者发生过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 |
40分以下 | 环境信用极差 | 黑色 | 企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有严重环境违法情况或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
注:评价结果等级标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极差5个等级,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表示。
(资料来源: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17/11/22/art_42150_2795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