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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12.05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兰州新区2023年第38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兰州新区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强省会行动工作推进大会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实体经济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积极融入和服务全省“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强省会行动落地见效、见行见效,构建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科创金融、融资租赁四位一体融合发展格局,兰州新区统筹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优质金融要素集聚

(一)加大对持牌类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在兰州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金融功能性服务机构集聚。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设立或迁入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0万元。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设立或迁入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

(三)引导新区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在兰州新区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除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在兰州新区设立且增资后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四)积极稳妥合规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等)在兰州新区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兰州新区外新迁入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实收资本规模,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奖励发放分两个阶段,当地方金融组织累计投放业务金额与实收资本相等时,给予50%资金奖励;当金融组织累计投放业务金额达到实收资本2倍时,给予其剩余50%资金奖励。

上述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兰州新区外新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后续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对已在兰州新区设立且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按照新设立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上述机构多次增资规模不可合并计算,累计增资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五)积极培育新区科创金融发展体系。大力引进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业务板块,对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开展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新区设立缴纳税收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着力引进和培育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成长奖励。

支持社会资本在新区设立面向金融科技行业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

鼓励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其他涉及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事宜,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执行。

(六)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特色经营性机构、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对在新区新设立或从新区外新迁入的特色经营性机构、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自认定年度起按照兰州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六单”机制建立情况等评价机制,每年对考核优秀的特色经营性机构或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开展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活动及金融科技成果显著等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七)支持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在兰州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在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大厦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全额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上述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或拆分出租。

(八)给予重点金融机构倾斜。对重点金融机构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和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机构给予新区企业融资工作重大支持的,给予银行机构业务团队融资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各银行在奖励期内实际信贷投放情况,对银行信贷余额在50亿元以下且信贷余额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增量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的融资奖励;对银行信贷余额在50亿元(含)、100亿元以下的,且信贷余额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增量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的融资奖励;对银行信贷余额在100亿元(含)以上的,不受增速限制,按照其年度贷款余额增量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的融资奖励,上不封顶。奖励资金由银行机构自行分配到个人,并向新区财政局(国资局)报备。

(十)支持保险机构展业。保险机构给予兰州新区中长期资金支持,且单笔资金实际融资利率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 上浮不超过100个基点(含)的,给予保险机构业务团队融资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促进绿色基金发展。按照兰州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鼓励开展债券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债券承销机构参与新区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对于债券发行额度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照债券实际募资金额,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对单笔债券实际融资利率较同期LPR上浮不超过50个基点(含)的,给予承销商工作团队基础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

(2)对单笔债券实际融资利率较同期LPR上浮超过50个基点不超过100个基点(含)的,给予承销商工作团队基础奖励30万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

(3)对单笔债券实际融资利率较同期LPR上浮超过100个基点不超过150个基点(含)的,予承销商工作团队基础奖励10万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

(4)对单笔债券实际融资利率较同期LPR上浮超过 150 个基点的,给予基础奖励10万元。

(十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资金补贴,对于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化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1.5%的担保业务,以及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及以下,年化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均按照年化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2%计算降费额度,并按降费额度给予担保费补贴。对于“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除融资担保综合费用,并按综合费率2%给予全额保费补贴。

为促进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良性发展,根据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情况,结合新区财政实际,适时增加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十四)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新区企业已提交辅导备案,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5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累计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区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累计给予800万元奖励。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鼓励后备企业到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于从外部迁入兰州新区的上市挂牌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三、推动区域重大金融改革

(十五)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每年度安排工作经费加大对绿色金融课题研究、绿色金融人才培养、“绿金通”服务平台运营、绿色金融展厅运营以及对外宣传等工作的支持力度。以绿色金融地方标准为参照,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项目认证,积极推动全省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债券认证及评级工作,对企业、项目产生的绿色认证及评级费用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对新区项目通过绿色认证并取得绿色项目贷款的以及新区企业主体通过绿色认证并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参照“深绿”“中绿”和“浅绿”认证评级分类,按照实际贷款支付利息额的10%、8%和6%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鼓励保险机构在新区探索绿色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深绿”“中绿”和“浅绿”项目,对保险机构按照单笔绿色保险保费收入的50%、40%和30%分别给予奖励。

每年度组织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案例评选,按照创新性和实效性原则,评选若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典型案例,额外给予每个案例10万元的奖励资金。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集聚区建设。支持兰州新区建设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率先进行政策、功能和制度创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对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落户奖励及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补标准参照本措施第(四)条、第(七)条执行;对融资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给予个人奖励;支持新区融资租赁企业集聚发展,对经营满1年以上、年实际租赁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业务当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业务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力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推动新区基础金融服务更加普及、经营主体融资更加便利、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更加有力、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更加有效、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统筹现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等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激励作用,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支农支小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解决“三农”主体、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每年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对兰州新区驻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小微企业信用、知识产权质押等专项贷款以及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用于促进农林牧渔业生产、供销等涉农项目的贷款,针对单笔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年兰州新区普惠金融贷款利率任务指标的差额部分给予贴息。其中,贷款期限超过1年期按1年进行贴息,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期限进行贴息,贷款贴息实行总额控制,由金融机构次年一次性申报。每年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对兰州新区驻区保险机构当年度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收取客户年化保险费率不超过1.2%的业务,给予当年度发生的保险金额0.5%的保费补贴。如上述贴息或补贴资金超出计划总额的,则对获得贴息或补贴资金进行等比例折算。

(十八)全力争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科创企业融资环境。充分发挥兰州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基金的招引带动作用,遵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秉承“投早投小投科技、投精投硬投创新”的理念,支持设立对兰州新区早期科技成果转化且具有高校、科研院所背景的子基金,兰州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基金支持比例上限最高不超过5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兰州新区科创企业,积极开发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提供纯信用或信用敞口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度合作,建立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新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服务科创企业,对通过保险机构承保方式获得信贷的科创企业,按照贷款额的2%,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兰州新区风险补偿基金给予投资或担保金额50%的风险分担,单笔业务风险分担金额按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培育科技金融服务队伍,布局设立一批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机构,推广科技支行建设理念和模式,优化科技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于积极参与且贡献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兰州新区将其作为依法合规选择业务战略合作,倾斜安排财政性资金管理的参考依据。

(十九)健全完善新区融资担保行业风险分担机制。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新区财政通过安排预算资金设立兰州新区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以及金融机构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支持所发生的损失。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担保机构开设账户,由担保机构、新区财政局(国资局)、开户银行三方共管,利息收入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必须配合新区财政局(国资局)做好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

符合支持条件的实体经济企业发生债务逾期,约定代偿宽限期满仍无法偿还贷款的,担保机构按承贷银行要求代偿,待资产处置完毕后,可就最终代偿部分的20%申请风险补偿金进行分担。代偿部分包括贷款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等。

对于信用担保敞口较大的实体经济企业,以环境权益、知识产权、非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机器设备抵押等设定抵质押反担保措施的,担保机构可就不高于代偿部分的50%申请风险补偿金进行分担。对于上述申请风险补偿金风险分担的,以风险补偿金设立规模为上限。

四、吸引优秀金融人才集聚

(二十)健全引才育才机制。开展兰州新区金融改革创新评选表彰活动。采取上下交流、横向交流、内部交流等方式,畅通金融机构和党政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内部间的人才流动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总部选派高端金融人才来兰州新区挂职或任职。

(二十一)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发展。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等,其从兰州新区区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兰州新区人才引进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落实金融人才优惠政策。根据兰州新区人才引进相关办法,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由专人负责办理调入关系结转、本人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人才安居、创业扶持等手续。

(二十三)实施金融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分类分层、梯队培养的思路,实施金融人才培养工程,创新培养支持激励机制,培养与金融开放门户发展方向相适应,以高层次人才为引领,专业人才为主体,结构优化、梯次衔接、素质优良的金融人才队伍。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和创新,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振兴事业,带动人才回流乡村。

五、附则

(二十四)对以上未明确奖励标准的重大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或者申请企业(非金融机构)申请奖励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的,在兑付奖励资金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十五)本措施与兰州新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二十六)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相关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关奖励,并应当承诺持续在新区进行经营活动,5年内不迁离新区。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若干措施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二十七)融资业务不能形成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及监管国有企业,相应融资业务在审计、检查中被认定为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新区财政有权追回相应奖励资金。

(二十八)对于在新区考核中排名较后的金融机构,新区财政局(国资局)有权核减奖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扶持、融资及个人等奖励资金,核减资金用于奖励考核名次靠前的金融机构及个人。

(二十九)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融资奖励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20〕5号)、《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前期已申报但尚未完成资金审核拨付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十)本措施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来源:http://www.lzxq.gov.cn/system/2023/12/14/0309237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