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银行机构运营碳中和评价方法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24.04
2023年在阿联酋迪拜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上,与会各方再次呼吁金融要为气候行动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注入资金。为了实现《巴黎协定》的净零排放目标,金融机构不仅需要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实体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自身也需要做出净零承诺,完成低碳转型。针对已经制定净零排放目标的金融机构,《G20可持续金融报告》中提出了对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可信度的关注,并强调碳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国内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低碳转型进程,国际大型银行推进净零目标制定和转型实践,国内大中小银行踊跃响应“双碳”战略,践行碳中和。
目前,受限于碳数据管理实践经验不足,国内多数银行机构的“双碳”规划和目标缺乏高质量的碳数据支撑,低碳转型成效难以量化。银行机构碳排放包括运营和投融资两个层面,虽然运营层面碳排放仅占其自身总体排放量的一小部分,但由于运营数据可得性较高、便于审核和管理,银行机构可以先从自身运营层面着手制定和实现碳中和目标,将其作为第一个要实现的里程碑。为此,银行应首先在碳核算、碳抵消和碳披露三方面开展工作,这三项工作也是后续开展碳中和评价的关键基础要素。在此背景下,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国内外多家机构共同撰写完成《银行机构运营碳中和评价方法研究报告》,总结全球银行机构在碳核算、碳抵消和碳披露方面的先进经验,深入分析国内银行机构在碳中和实践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分别提出应对建议,最后基于国内银行业碳中和实践现状,提供银行机构运营碳中和的评价方法框架建议。
一、碳核算。碳核算是运营碳中和的基础工程。银行在运营碳核算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例如:现有的碳核算标准对金融行业适用性不足、数据来源不明确、核算边界不清、核算范围不明、报告边界和履约边界未区分等。由于碳核算标准、碳核算边界和碳排放因子的选择不统一,不同银行机构核算出来的碳数据通常也不具有一致性或可比性。建议银行运营碳核算应明确核算边界,包括重点领域核算边界和范围三核算类型等;统一核算方法,包括排放因子和数据来源等;完善碳管理信息系统、计量监测系统,提供缺失数据的合理估算方法。
二、碳抵消。碳抵消是运营碳中和的重要实现方式。国际银行开启碳抵消实践较早,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比例以及采购多样化的国际碳信用指标已成为主流的碳抵消方式。国内银行碳抵消实践以采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主,国际和地方自愿减排机制及碳配额作为补充。建议银行在优先实施内部减排和提高绿色电力使用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多样化碳信用抵消措施,包括提前储备高质量碳减排项目;优先考虑可以实现多重环境社会效益的项目,动态匹配各类抵消品种;盘活已授信客户的碳减排资产,创新抵消方式。
三、碳披露。碳披露是强化减碳动力、保证减碳质量、防止洗绿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内已有200多家银行或分支行披露包括碳排放在内的环境信息。大部分内资港股上市银行已披露运营层面碳排放信息。但由于银行碳数据披露指标维度不同,参考的标准边界不统一、范围不统一和缺省因子各异,碳绩效评价指标不一致等原因,使得银行披露数据的可比性较差。银行自身也存在披露数据质量审查与管理流程不完善,对年度运营碳减排与其目标对比关注较少等问题。建议银行碳披露应遵循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原则;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披露范围、核算方法与依据、碳排放数据、碳中和目标与规划等;披露应采取强制披露和自主披露相结合方式,并注明相关信息的披露时间和边界范围。
纵观国内银行机构碳中和整体实践,总体来看面临着三方面问题:➀缺乏统一的运营碳中和边界,碳中和成效不可比;➁普遍缺少碳减排行动,未能产生实际环境效益;➂部分机构的碳中和宣称缺乏公信力与透明度。为提高国内银行机构碳目标的可信度,业内亟需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碳中和评价方法。为此,建议应立足银行业发展现状,结合ISO CASCO合格评定工具箱,形成行业统一、规范、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通过ISO CASCO给出审定与核查工具,实现选取、确定以及复核证明三项基本功能,配合包括温室气体清单、碳减排策略、抵消方案和信息披露在内的关键评价指标体系,可综合评估银行机构的碳目标科学性、目标实现进度和减排行动成效,确保银行业碳中和实践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