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基本准则》”)及其起草说明,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对此表示欢迎,并指出我国构建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可持续披露体系是向绿色低碳经济活动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基础,是做大做优我国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体系的机制保障,也有助于继续提升我国绿色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马骏表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IFRS)推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号 — 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将近一周年之际,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既是对国内外可持续金融发展趋势的积极响应,也为我国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进一步提升ESG水平,尤其是提升碳核算能力和强化碳中和行动提供了新的动力。马骏从三个方面评论了《基本准则》的具体意义。
首先,《基本准则》体现了“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编制思路,在与IFRS S1保持衔接的同时,符合我国国情且能彰显我国特色。在结构上,《基本准则》使用了国际较为通用的“四要素”框架——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且在部分细则上也向国际实践对齐(例如披露企业是否以及如何将相关业绩指标纳入薪酬政策等);在披露主题上,《基本准则》给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和社会披露主题预留了空间,比如“乡村振兴”等议题;在实操层面,《基本准则》为披露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充分的兼容,厘清了国际框架中的关键概念,并对可不披露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这样做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一方面,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可以帮助我国的优秀企业在“走出去”开展业务时获得国际认可,降低多重披露的成本;另一方面,能力受限的企业也可在此基础上启动披露方面的能力建设,并逐步提升和完善。
与此同时,《基本准则》还提出了“双重重要性”要求,即披露主体不仅要披露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会给企业经营带来的财务影响,也要求企业披露自身经营对于外界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一点虽然比IFRS S1的相关要求更高,但也与我国部分现有要求相一致,比如生态环境部门强制要求重点排放行业企业披露排污信息。
其次,《基本准则》的发布有助于促进企业提升治理能力,引导企业开展可持续披露的准备工作和能力建设。究其本质,披露是对企业治理架构和能力的真实体现,而通过披露要求回溯企业治理,有助于企业提高对可持续议题的重视,并基于对风险和机遇的分析,改进自身业务规划与实践。《基本准则》对重要性原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并提出了评估方式的规范;对各时间尺度(短中长期)进行了框定,并要求解释报告使用的指标、方法及其相应的假设和参数。而在可行性方面,企业如果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进行统一管理,则可以对多个主题进行整合披露,减少了工作量;企业在识别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编制预期财务影响的信息等方面使用与其能力和资源相匹配的方法即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这也与国内外常用的“披露或解释”思路一致。
第三,《基本准则》的实施要求也贴合了我国实际——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通过头部企业的先行先试、地方政府的试点,总结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全面提高我国企业披露水平。期待监管机构能够加强能力建设,并为实际披露中常见的技术挑战提供指导。
马骏表示,在完善和发布《基本准则》的同时,希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明确落实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尤其是对大型企业实行强制性披露要求的时间表。马骏认为,只有明确了披露时间表,才能对大部分企业产生实质性推动力,促进其投入资源、采取行动以提升披露能力、强化碳中和行动和改善ESG表现。此外,马骏也期待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尽快编制和出台基于IFRS S2的中国版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和操作指南,以加速提升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和落实“双碳目标”的动力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