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首页 > 绿色金融标准推广落实

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金融行政处罚条款及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3.09.21

发布时间: 2023-09-21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金融 行政处罚条款及裁量基准 

一、违则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 门应当通过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等向金融机构披露温室气体 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重点排放单位申请贷款时,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要求全面准确提供碳排放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生态 环境部门核实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 予以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排放单位节能降碳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其降低碳排放强度。 

二、罚则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碳排放情况 并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 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给予企业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image.png

(来源:http://jrw.huzhou.gov.cn/art/2023/9/22/art_1229561879_16728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