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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践与政策建议》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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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绿色金融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践与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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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促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中国企业服务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能力,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国家能源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网络绿色金融工作组组长单位联合组员单位,与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共同开展了《绿色金融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践与政策建议》课题研究。报告聚焦识别“一带一路”重点区域和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潜力,梳理国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案例,从扩大投资、降低成本、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与水平等角度,归纳总结我国金融机构通过绿色金融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合作的问题。同时,研提绿色金融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转型共识。化石燃料储备丰富的国家继续保持天然气、石油等碳氢化合物的重要产业地位的同时,加大能源转型力度,其他国家则通过与能源出口国紧密合作和国际能源自由贸易以确保能源供应稳定,海陆油气合作将持续深化。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背景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对传统能源项目的审批更为审慎,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新加坡、土耳其、波兰、乌克兰等国家通过取消项目或政策承诺的方式不再新建煤电项目。未来,如何以技术创新实现煤炭煤电绿色转型和油气项目绿色低碳发展,也是未来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合作的重点。


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自然禀赋条件优越、能源电力短缺,随着成本的快速下降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在这些国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从资源禀赋情况来看,撒哈拉以南非洲、东南亚、中亚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潜力居于前列,考虑不同地区的资源分布特点和电力消纳水平,未来,东南亚和中亚地区可再生能源具有较大发展市场,但多数中亚国家严重依赖油气资源出口,虽然各国已纷纷出台各项能源转型政策,但相关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需要及时跟踪,各国能源转型的决心和执行力度也值得关注。同时在撒哈拉以南非洲、蒙古国等电力基础设施和配套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应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和需求相匹配,以规避电力消纳风险,可优先支持电力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消纳提供支撑。


此外,“一带一路”重点区域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足,无法匹配复杂的能源转型需求;缺乏绿色低碳转型及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及政策标准体系;金融市场稳定程度低,能源项目面临较高的ESG风险,能源绿色低碳投资环境风险及环境小于透明度不足以及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影响能源项目投资和经营。


为更好推动金融支持“一带一路”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分别针对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政府部门:

第一,建议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加快国际共识标准的推广使用。一是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倡议使用《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在还未颁布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倡议使用中欧《共同分类目录》。二是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等合作网络,积极开展绿色标准化对话等活动,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走出去”。三是收集中国能源企业在推动开展“一带一路”能源绿色发展的示范案例,充分利用进博会等我国参会或主导的国际活动,加强我国绿色金融产品推介宣传。


第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绿色低碳投融资信息与数据共享。一是建议我国相关部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业部门合作建设“一带一路”能源绿色低碳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二是会同“一带一路”各国各地政府建设“一带一路”绿色和可持续企业(项目)库。


第三,完善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能源项目投融资的激励机制。一是研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海外可再生能源等境外绿色信贷项目纳入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全口径,研究在现有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基础上,融入符合我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发展实际的ESG管理要求。二是推动在人民银行MPA考核评价体系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分值,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的金融支持;推动监管部门出台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的专项信贷政策。


第四,提升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新能源项目金融服务能力。一是研究探索向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专项金融支持政策。二是在国家能源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网络下搭建由项目业主方、项目建设方、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协调会商机制。三是探索设立碳市场基金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立碳市场。


第五,提升企业国际化合规经营意识与能力。一是估计相关机构加强政策沟通解读和法律法规标准研究。二是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咨询委员会和联络办公室,推动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设置“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平行分论坛,探讨绿色“一带一路”项目建设、ESG标准等,增加合作共识。


第六,协助提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绿色转型能力。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合作,提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绿色转型的能力。


第七,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应对地缘政治风险。一是进一步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风险会商机制作用,将政策性金融机构纳入会商机制。二是通过完善《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一道探索建立共同应对风险机制。


建议金融机构建议:

第一,加强对绿色能源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支持。建议金融机构极大对光伏、风电、核电、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高效输电技术、储能技术、氢能技术、能源互联网技术、传统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技术、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以及产业链智能化、绿色化技术升级改造等支持力度。


第二,聚焦绿色能源产业链重点区域。聚焦非洲、东南亚、南亚、中东、拉美、南太、中东欧等重点区域,支持中国企业加强境外油气资源、重要矿产资源的投资、合作与开发。


第三,加强ESG(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分析与管理。一是建议金融机构加强自身专业能力提升并与专业机构合作,构建以国别或者重点区域为基础的ESG评价综合指标体系,有效识别对东道国的投资机遇与风险。二是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交流,提升ESG评价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一致性,增加机构间的合作共识。


第四,加强“一带一路”能源低碳投资项目的环境信息披露。


第五,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力度。一是发展“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商业保险。二是探索混合融资模式,拓展“一带一路”绿色融资渠道。


第六,加强与多边金融机构合作。一是大力推广国际银团贷款和分保、共保方式。二是强化与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等国际组织的合作。


第七,加强全球绿色金融能力共建。一是吸收同业好的经验、做法、模式,跟国内其他行业共同提高绿色金融管理和信息披露水平,开发与创新环境相关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工具,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实践能源领域绿色投融资。二是把我国好的产品、经验、做法向国际社会宣介,同时,在各层面加强人才培养、交流和合作,分享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经验,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增加绿色金融人才储备,为全球绿色金融后续发力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