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银行机构
绿色分(支)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银保监规〔2022〕3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江西裕民银行,南昌辖内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现将《江西省银行机构绿色分(支)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银保监局
2022年5月10日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江西省银行机构绿色分(支)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认真落实银保监会、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决策部署,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等战略目标,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专业组织体系,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依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江西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赣银保监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银行机构是指在江西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
第三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色分(支)行是指全省范围内、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由江西银保监局统一授予“绿色分(支)行”称号的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经营特点) 本办法所称绿色分(支)行应主要从事绿色金融业务,致力于支持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发展,绿色金融规模、产品创新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均等位居全省同类型机构或本行系统前列,示范引领全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分(支)行。
第五条(业绩标准) 绿色分(支)行应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绿色信贷余额占分(支)行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不低于60%;
(二)绿色信贷授信客户占分(支)行贷款授信客户数比重不低于60%;
(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成效突出。
第六条(内部管理) 绿色分(支)行应具备较完善的绿色金融管理机制,基本实行专列规模、专职团队、专属产品、专项流程、专业风控、专有考核的“六专”运营模式,能有效保障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分(支)行主要负责人作为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指定牵头管理部门或设立绿色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金融业务;
(二)制定(执行)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或目标,单列绿色金融业务风险资产或信贷规模;
(三)建立(实行)绿色金融项目库、绿色金融客户名单制管理;
(四)制定(执行)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激励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专项考评、将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情况纳入对分(支)行的综合经营考核及其班子成员的个人绩效考核等;
(五)具备专业的绿色金融业务团队,原则上应配备绿色金融专职审查人员、专职产品经理、专职客户经理;
(六)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率不高于江西省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贷款率。
第七条(负面清单) 绿色分(支)行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一)近两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出现因违反绿色金融、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情况;
(二)近两年内发生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其他不宜被评为“绿色分(支)行”的情形。
第八条(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挂牌经营、动态监管”原则,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绿色分(支)行的申报评选和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授牌或继续挂牌;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承担相应绿色分(支)行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九条(配套支持) “绿色分(支)行”的省级分行或法人银行总部应在信贷专项规模、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财务费用奖励、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条(监管激励)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绿色分(支)行”评审情况纳入对相应机构的监管评级、绿色信贷考评等工作,并强化评审结果的外部运用,推动将其作为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参考。
第十一条(实施事项) 本办法由江西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