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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银行机构绿色 信贷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2.11.24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银行机构绿色
信贷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赣银保监规〔2022〕4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江西裕民银行,南昌辖内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现将《江西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银保监局

2022年5月10日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江西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重大国家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银保监会相关工作要求,引导督促全省银行机构深化绿色金融改革,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和质效,助力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银监办发〔2014〕186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增长与强本固基并重。在从业务规模、产品创新、风险水平等维度考评银行绿色金融发展情况的同时,也对银行绿色金融战略政策制定、内控管理实施、业务流程设计等情况进行考评,引导督促银行机构在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持续扩大绿色金融供给质效。

(二)全面评价与突出重点并重。在考评银行系统、整体推进绿色金融业务情况的同时,紧扣重点,专项考核金融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情况,金融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重要区域建设情况,金融保障重点产业、企业、项目情况。

(三)现行约束与前瞻指导并重。对照现行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要求,设置明确的考评指标,实行“不达标即扣分”,以督促机构落实监管要求。同时,顺应绿色金融改革发展需要,聚焦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完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制定指导性、奖励性考评指标,强化监管正向激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业满一年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以及法人城市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

省内农商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等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提升本行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和质效。相关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农商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等机构绿色金融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银保监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所辖银行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

第四条 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一年,本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二章 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由主体评价体系和附加评价体系两部分构成,两个评价体系均设置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详见《江西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指标表》)。

主评价体系实行100分满分制,从顶层设计(3分)、内控管理(28分)、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9分)、发展成效(60分)四个维度进行评价,其中定量指标占60%权重,定性指标占40%权重。

附加评价体系从专业组织建设、支持重点区域发展、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和配合监管工作等五大方面进行评价,由加分项和减分项构成,加减分值最高均为20分。

第六条 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主评价体系和附加评价体系加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优秀;得分在75分(含)至90分之间者为良好;得分在60分(含)至75分之间者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评价流程

第七条 银行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涵盖银行自评、监管初评、监管复审、结果通报四个环节。

第八条 银行自评。各被考评机构按照要求开展自评,认真对照《考核评价指标表》(见附件),逐项填写自评得分、自评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机构应按属地原则于年后60日内将绿色金融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指标表(电子版和纸质件)报对口机构监管部门、统信处,其中纸质版需加盖行章。机构自评应实事求是,确保自评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反馈评价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九条 监管初评。各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口银行机构的监管初评工作。评价依据主要为银行机构报送的自评材料、监管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和日常监管掌握情况。

监管初评人员应当对照《考核评价指标表》,逐项填写被考评机构的监管评分及说明,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初评人员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补充收集相关信息,被考评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指标应直接判定为最低分值。对于为获得较高评分谎报、虚报材料的机构,一经查实,直接列为不合格单位。

相关功能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提供被考评机构情况,供机构监管部门初评参考。法规处提供因违反绿色金融、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规定被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统信处提供绿色金融监管统计指标数据;银行检查处提供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向环保不达标企业发放贷款等绿色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情况。

各级机构监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对口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的监管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反馈至统信处。

第十条 监管复审。统信处负责汇总监管初评情况,并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召开复审会议,对全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监管初评情况进行复审。监管评分显著低于或高于银行自评得分、评价结果为优秀或不合格的机构,应作为复审重点关注对象。复审会议形成的复审评价结果提交局党委会审议,审议结果即为江西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结果通报。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后,监管部门将向被评价对象及其上级机构通报情况,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政府部门。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江西银保监局制定绿色金融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辖内各级监管部门持续推进分类引导、精准施策的重要参考,充分体现于相关监管工作中。

第十三条 各级银行机构应将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其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年度履职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绿色金融相关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如,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银行机构,在绿色分(支)行的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于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发现问题,各级机构监管部门应在银行机构年度监管会谈中进行重点通报、提示。

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制定提升方案,跟踪督导落实情况,并可视情况开展监管检查督查。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强化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外部运用,推动将其作为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参考,更好发挥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在引导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各银保监分局组织开展的所辖银行绿色信贷工作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的银行分支机构,其省分行或法人银行总部应在信贷专项规模、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财务费用奖励、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http://www.cbirc.gov.cn/branch/jiangx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52566&itemId=4193&generaltype=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