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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25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6月5日

                                          

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加快试验区建设工作,切实发挥绿色金融支持服务绿色产业和产业绿色转型的目标和宗旨,增强绿色金融对接支持绿色企业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企业和项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项目库)服务对象原则上为工商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内且具有融资需求的绿色企业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或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绿色企业和项目: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范围;

(二)符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范围;

(三)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指引》支持范围;

(四)经金融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认可的绿色企业和项目;

(五)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企业和项目。

第四条 满足条件的绿色企业和项目可向市金融局提交入库申请,入库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见附件。

第五条 对入库企业和项目,市相关单位在如下方面给予协调支持:

(一)鼓励广州地区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金融机构和类金融企业为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类金融企业与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加强对接;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方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拓宽融资渠道;

(四)支持市级及各区政府投资基金、广州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向符合条件的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

(五)支持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参加市级和区级产融对接会,以及利用“广州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广州新三板企业路演中心”等投融资对接平台展示企业形象、实现融资发展;

(六)支持广州绿色金融街绿色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绿色金融展示中心等平台为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相关政务服务、绿色金融政策及产品介绍及其他企业服务。

(七)支持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参加市金融局或其他部门、金融机构组织的政策宣讲会、融资培训会和绿色金融专题论坛等活动;

(八)作为征求意见单位向市金融局制定的有关绿色金融政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需坚持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理念,确保获得的金融支持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产业和项目,并定期向市金融局报送有关绿色金融融资及项目进展情况,配合市金融局开展绿色金融相关数据统计。

第七条 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出库:

(一)工商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迁出广州或已停止经营活动;

(二)自愿出库并提出申请的;

(三)未按要求定期向市金融局报送情况或不配合市金融局开展绿色金融相关数据统计;

(四)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被处罚情形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五)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第三方评估或认证机构认为不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标准的或违反资金投向绿色产业用途的;

(六)市金融局评估的其他应出库的情形。

第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以及为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服务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企业,按规定申报市、区扶持金融业和绿色金融发展以及其他部门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 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报送的情况、数据等有关信息供市金融局或市金融局委托的机构依法依规研究分析及数据统计使用。

第十条 探索将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名单接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并对平台上的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名单进行及时更新。探索建立与广州市拟上市挂牌企业库等其他企业或项目库的信息联通与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市金融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且在职能范围内积极提供协调支持,但不对协调支持结果作出承诺,也不对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的资质构成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资料来源:http://jrjgj.gz.gov.cn/gkmlpt/content/5/5494/post_5494801.html#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