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新区绿色金融行业自律 机制工作指引(暂行)
发布方: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甘肃省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兰州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实现兰州新区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自律和协调,新区各金融机构自主组织成立甘肃省兰州新区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
第二条 自律机制是由兰州新区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同推进绿色金融业务自律和协调机制,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在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并督促落实绿色金融业务行为自律准则和业务规范,对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激励和约束成员单位行为,推进绿色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共同推动绿色金融业务改革创新发展。
第三条 自律机制遵循全员参与、同业自律、激励约束的原则,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自律机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需签署绿色金融自律公约,自律机制对成员单位实施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四条 自律机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机制工作职责
第五条 自律机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修订完善自律机制工作指引框架下的相关制度,组织制定并签署绿色金融自律公约,明确绿色金融业务自律准则和行为规范;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听取成员单位绿色金融工作汇报;
(三)根据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实际,形成工作建议或报告向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四)贯彻执行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自律机制制定的各项制度、自律公约等要求,建立激励和处罚机制,对符合《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行为进行奖励,违反自律管理的行为进行自律处罚;
(五)对成员单位绿色金融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对外公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原则下,建立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六)探索建立绿色银行评级机制,开展绿色银行评级;
(七)加强成员单位间交流与合作,组织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较好的成员单位帮助其他成员单位提高绿色金融业务能力;
(八)加强与财政、环保、国土、发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系;
(九)在需满足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能力建设、环境风险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加强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和体制机制研究,促进绿色金融业务模式创新;
(十)评估自律机制成员单位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情况,接收同业机构对异常或涉嫌违规行为的报告;
(十一)定期邀请绿色金融专家对成员单位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单位,自律机制可以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一)环境和社会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绿色金融业务产生影响的;
(二)报送绿色金融信息数据不准确、资料质量不高的。
第三章 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遵守自律机制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自律公约及其他决议;
(二)参与和配合制定自律机制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准则、操作规范等;
(三)参加自律机制组织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座谈研讨等各项活动,参与信息交流与反馈;
(四)接受自律机制的咨询和调查,主动向自律机制提供履行职责相关业务信息;
(五)向自律机制反映其他成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六)维护自律机制权威与声誉,服从自律机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自律约束措施;
(七)向自律机制提供工作联系人信息,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变更;
(八)自律机制要求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自律机制组织架构包括业务指导单位、成员单位、秘书处和工作会议。
第九条 业务指导单位包括: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兰州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成员单位由兰州新区金融机构自愿组成。
第十一条 自律机制设秘书处,秘书处由成员单位中绿色融资比重相对较高、绿色金融业务开展相对较好的金融机构承担,主要负责牵头制定自律公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会议、临时业务会议、接受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定期或不定期代表成员向指导单位反馈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问题、接受部分成员单位加入、牵头开展自律检查等工作及其他秘书处应承担的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成员单位各设一名联系人,参与秘书处有关工作。秘书处每届任期1年,选任可选举产生,也可实行轮值制度,由自律机制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工作会议是自律机制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重大事项需要,秘书处提议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工作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应为自律机制成员单位的分管行领导、部门负责人、专项工作人员,也可按照会议审议事项需要确定参加人员范围,业务指导单位委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工作会议需在三分之二成员单位到会情况下召开,有关审议、决定需经一半以上成员单位同意方可表决通过,工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自律机制工作会议主要职责:
(一)审议表决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及其框架下的自律公约等规章制度;
(二)对自律机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对成员单位绿色金融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对外公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的原则下,建立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机制;
(三)审议、决定对成员单位的激励和约束措施、重大纠纷裁定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自律机制工作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征求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兰州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自律机制成员单位意见,经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报送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