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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若干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2.11.25

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若干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号),特制定《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若干意见操作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若干意见操作办法(试行)

 

一、金融机构扩大融资规模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为湖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保障的市本级金融机构。

(二)奖励条件:金融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本政策。

1.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融资规模超过50亿元。

2. 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融资规模达到100亿元(其中投入市本级不低于50亿元),且新增融资额占本系统全省总量(不含宁波)10%以上。

3. 融资规模包括商业银行表内新增贷款、上级机构在湖州地区直接发放的新增贷款、贷款不良处置还原数、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原数以及创新业务新增融资。

(三)奖励标准:

1.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2.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市本级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南浔农商行和吴兴农商行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金融办),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在湖州市本级新设或异地迁入湖州市本级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二)奖励条件: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本政策。

1. 自2017年1月1日之后开业。

2. 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省政府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

3. 经营合规稳健,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较大风险。

(三)奖励标准:对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给予开办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

1. 开办奖励:新设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异地迁入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按照迁入注册登记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开办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 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实现的地方贡献额,自开业或迁入当年起前三年100%、后两年50%予以奖励。

(四)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注册地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当地金融办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办,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三、金融机构全国性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金融机构在湖州市本级新设或异地迁入市本级的全国性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包括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1. 该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且独立运作、独立财务核算,经批准或授权在全国范围内管理该金融机构专项业务的组织。

2. 开办奖励:按设立或迁入时登记注册首期实缴资本的2%给予奖励,开办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 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其实现的地方贡献额,自开业或迁入当年起前三年100%、后两年50%予以奖励。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注册地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当地金融办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办,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在湖州市本级新设或异地迁入湖州市本级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本政策奖励。

1. 华东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是指自2017年1月1日起新设或异地迁入湖州市本级,管理金融机构华东地区两个以上(含两个)省(市)业务的分支机构。

2. 浙江省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是指自2017年1月1日起新设或异地迁入湖州市本级,管理金融机构浙江省业务的分支机构。

3. 开办奖励:对华东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其注册登记首期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开办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浙江省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其在湖州注册登记首期实缴资本的2%给予奖励,开办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 经营贡献奖励:对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其地方贡献额,自开业或迁入当年起前三年100%、后两年50%予以奖励。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注册地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当地金融办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办,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金融机构绿色化改造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连续两年绿色银行评级排名前三且未获得过该项奖励的市级银行机构。

(二)奖励条件:银行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本政策奖励。

1. 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绿色银行年度评级,且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前三名。

2. 建立了客户分类贴标机制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制度。

(三)奖励标准:

1. 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家银行机构最多奖励一次。

2. 将绿色银行评级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分体系,评分权重不低于总权重(含加分项)的5%。

(四)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市本级银行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南浔农商行和吴兴农商行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金融办),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金融办会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六、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经监管部门认可或批准,金融机构在湖州市本级设立的绿色专营机构。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1.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应经监管部门认可或批准设立,设立后运营应达到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设立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金融机构设立多家绿色专营机构的,只可享受一次奖励。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市本级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南浔农商行和吴兴农商行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金融办),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金融办会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七、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扶持政策

(一)补助对象:湖州市本级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企业。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企业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湖政办发〔2017〕10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53号)(以下统称“十条意见”)享受政策,其中:

1.《十条意见》第一条“对企业为上市而进行的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根据企业地方贡献给予奖励”。“企业地方贡献”特指按相关规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2. 《十条意见》第三条“拟上市企业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根据企业地方贡献给予奖励”。“企业地方贡献”是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3.《十条意见》第五条“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的企业地方贡献为基数,三年内每年企业地方贡献比上年增长10%的,根据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贡献给予奖励”。“企业地方贡献”是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 《十条意见》第九条“被重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3年内企业地方贡献超过上年基数10%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企业地方贡献”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企业向当地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当地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核,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八、绿色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在市本级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且被认定评价为绿色的融资企业或项目(如果企业被认定评价为绿色融资企业,则以企业的名义申报贷款贴息补助;如果企业被认定评价为非绿色,但企业的某一项目被认定评价为绿色融资项目,则企业仅能以该绿色项目的名义申报贷款贴息补助)。

(二)补助条件:企业或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贷款贴息补助。

1. 企业或项目需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评价为绿色。

2. 企业在“绿贷通”平台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并通过“绿贷通”平台实现融资。

3. 上一年度企业日均贷款余额达到一定金额,其中工业企业需达到8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需达到300万元以上。

4. 企业或项目贷款未发生逾期。

5. 以项目的名义申请贴息补助的,项目投资金额应超过1000万元(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或认可的金额为准)。

(三)补助标准:

1. 贴息比例:被认定评价为“深绿”的融资企业或项目,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12%给予贴息。被认定评价为“中绿”的融资企业或项目,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9%给予贴息。被认定评价为“浅绿”的融资企业或项目,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6%给予贴息。

2. 补助金额:等于“绿色融资企业或项目日均贷款余额”乘以“同期基准利率”乘以“贴息比例”,单家(个)“深绿”融资企业或项目贴息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家(个)“中绿”融资企业或项目贴息总金额不超过40万元,单家(个)“浅绿”融资企业或项目贴息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 工业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贴息补助总金额参照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500万元(可适当超出)。如补助金额大幅度超过预算安排,则按比例调整单家企业和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

(四)操作流程:

1. 市金融办通过银行机构获取绿色融资企业或项目预备名单及日均贷款余额、是否逾期等情况。

2. 市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初选名单进行绿色认证和评价,形成候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进行公示。

3. 公示后由各区组织企业申报并初审,形成贷款贴息补助名单。

4. 由市金融办将补助名单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5. 将补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九、绿色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一)补助对象:为市本级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发放信用贷款的金融机构。如果企业被认定评价为绿色,则以企业信用贷款的方式申请风险补偿;如果企业被认定评价为非绿色,但企业的某一项目被认定评价为绿色,则仅以企业该绿色项目信用贷款的方式申请风险补偿。

(二)补助条件:金融机构申请绿色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政策补助。

1. 信用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的无抵质押、担保等增信措施的贷款。

2. 绿色信用贷款是指为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发放的信用贷款。其中,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需经绿色认定,且注册地址或建设地址在市本级。

3. 本政策仅针对绿色信用贷款净损失进行补偿,其中绿色信用贷款损失是指信用贷款发生风险、经司法程序认定后的净损失。

4. 绿色信用贷款发放的对象应在“绿贷通”平台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并通过“绿贷通”平台实现融资。

5. 单户企业绿色信用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

6. 截至申请之日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不超过2%。

7. 金融机构没有发生恶意抽贷压贷以及非法金融行为。

(三)补助标准:

1. 风险损失补偿比例:按照金融机构上年度末绿色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的5%,核定该金融机构本年度风险损失补偿最高额度。同时,单户绿色企业(单个绿色项目)最高补偿100万元。

2. 风险损失补偿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绿色信用贷款发生风险后,在核定的风险损失最高补偿额度内,金融机构根据绿色信用贷款净损失申报风险补偿。

3. 同一家金融机构为同一家企业同时发放信用贷款和其他类型贷款,且企业各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金融机构可享受本政策,但应在其他类型贷款风险完全处置完毕后申请风险补偿损失。企业净资产以银行对企业授信审查时确认的会计报表中的数据为准。

4. 多家金融机构为同一家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该企业信用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金融机构可享受本政策。发生风险损失后,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100万元为上限,各金融机构按贷款比例分享补偿资金。

5. 多家金融机构为同一家企业同时发放信用贷款和其他类型贷款,不能享受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四)操作流程:

1. 按照各金融机构上年末绿色企业信用贷款余额,核定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最高额度。

2. 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报送风险损失企业名单、净损失等情况(南浔农商行和吴兴农商行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金融办)。

3. 市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名单进行绿色认证和评价。

4. 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复核。

5. 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十、绿色债券发行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注册在湖州市本级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地民营企业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1. 企业或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

2. 按照贴标绿色债券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单债券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 实际募集金额以专项账户到位资金为准(如遇分期发行,以每期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单独申报补助,但总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需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湖州银行直接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

2. 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十一、绿色融资租赁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1. 经批准注册在湖州市本级的融资租赁公司。

2. 通过在湖州市本级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实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且当年融资租赁生产设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1. 对经批准在市本级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自注册成立年度起5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额,确定适当奖励额度,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给予奖励。

2. 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改造提升,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的,经认定当年融资租赁生产设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融资租赁公司按1:1给予配套奖励。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交融资租赁生产设备奖励申请,由融资租赁公司审核编制“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生产设备奖励清单”;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包括小微企业申请、“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生产设备奖励清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金融办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市金融办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十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案例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参加湖州市绿色金融创新案例评选活动的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1. 参选的案例被评为年度创新典型案例。

2. 每入选一个创新典型案例,给予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奖励50万元,每年市本级最多奖励5个案例。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市本级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南浔区和吴兴区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金融办),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市金融办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十三、绿色金融高端人才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在湖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或研究咨询机构的金融高端人才;为湖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的金融专家和学者。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1. 金融高端人才

(1)根据所在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组织、研究咨询机构的地方贡献,核定奖励名额。金融机构上年度地方贡献额达到3000万元的,核定奖励名额2名;每增加500万元,增加一名奖励名额;每家金融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名奖励名额。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上年度地方贡献额达到200万元的,核定奖励名额2名;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名奖励名额;每家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名奖励名额。

(2)具体奖励补助对象由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或研究咨询机构推荐。

(3)奖励的标准为金融高端人才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额,奖励期限为首次申报年度起3年(如在奖励期限内发生调离、辞职等情况离开湖州市的,则终止奖励;单人累计最多享受3年的奖励政策)。

2. 紧缺型金融高端人才

(1)补助对象为保险精算、企业上市辅导保荐、金融风险管理等领域的、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且在湖州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或研究咨询机构任职的紧缺型人才,具体奖励补助对象由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或研究咨询机构推荐。

(2)奖励的标准为金融高端人才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额,奖励期限为首次申报年度起5年(如在奖励期限内发生调离、辞职等情况离开湖州市的,则终止奖励;单人累计最多享受5年的奖励政策)。

3. 金融专家和学者

(1)补助对象为在绿色金融领域具有全国性影响力,担任湖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且对湖州市绿色金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者,由在湖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或研究咨询机构推荐。

(2)奖励标准参照人才扶持政策。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湖州银行直接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

2.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3. 市金融办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十四、绿色金融中介和研究机构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具有参与全国金融市场推荐、评级、咨询、交易等服务资格,或其服务得到全国金融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1. 对注册在湖州市本级或注册地迁入湖州市本级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后四年每年兑现15%。

2. 对注册在湖州市本级或注册地迁入湖州市本级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注册当年起5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额前三年100%、后两年50%予以奖励。

3. 对注册地不在湖州市本级、但在湖州市本级设立或参与设立分支机构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按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单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 对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在湖州主导举办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论坛、研讨等活动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以实际活动费用为准。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需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3. 市金融办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十五、小额贷款公司补助政策操作办法

(一)补助对象:注册在市本级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年终考核获优秀等次(省级年度评级为A级及A+级)的,先执行省、市“三年全补助、顺延三年减半补助”的政策,即按其地方贡献额给予前三年100%、后三年50%的补助。政策执行期满后再执行绿色金融有关政策,即按照其地方贡献额给予50%的补助;年终考核获良好等次(省级年度评级为B级)的,按照其地方贡献额给予25%的补助。地方贡献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操作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十六、附则

1.《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 号)及本操作办法,涉及财政奖励政策仅限市区范围。与全市统一组织认定、评价、考核等结果挂钩的政策,由市本级和三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兑现。

2. 本操作办法中“湖州市本级”特指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和度假区。

3. 除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政策,本操作办法所称“地方贡献额”是指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实缴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计算的地方留成部分。

4.《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 号)中,第六条“着力深化产融结合”,按照《湖州市市级商业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考评暂行办法》执行;第十条“健全绿色融资担保体系”,按照《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第十一条“拓展绿色保险创新试点”,按照《湖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湖州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三条政策》、《湖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合作协议》执行。

5. 本操作办法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制定。原有关于融资租赁、金融人才、保险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涉及地方贡献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如遇国家重大财政体制调整,办法可作相应修改。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不重复安排,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6. 本操作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若干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 (h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