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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办法》《衢州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3.03.05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衢州智造新城管委会:

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制造典型,强化绿色制造示范引领,根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制定了《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办法》《衢州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衢州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办法(试行)》(衢经信绿色〔2021〕93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

 

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根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工作遵循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按照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要求,分级开展绿色低碳工厂评价。

(三)根据企业绿色化发展程度,将绿色低碳工厂划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4 个评价等级,绿色低碳工厂应按梯级分级推荐。省级、国家级评价以浙江省和工信部公布的文件为准。 

(四)县(市、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县级绿色低碳工厂评定(县级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和市级及以上绿色低碳工厂初审推荐,智造新城管委会经发部负责市级及以上绿色低碳工厂初审推荐,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定和省级、国家级绿色低碳工厂初审推荐。

二、基本条件 

(一)申报绿色低碳工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包括成立不足三年)无较 - 4 - 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失信行为记录。

2. 企业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低碳工厂管理机构,有开展绿色低碳工厂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3. 企业有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能源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绿色低碳工厂实行分级提升。县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价依据为《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导则》(附件1)。 

(二)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按照《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导则》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将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申报书(附件 2)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电子版)报辖区经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信息表; 

2. 绿色低碳工厂自评表;

3. 绿色低碳工厂自评报告;

4.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四、评价程序和要求 

(一)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推荐。县(市、区)经信局在县级绿色低碳工厂中择优推荐企业创建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智造新城管委会经发部按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标准组织并择优推荐智造新城(含巨化)的企业创建市级绿色低碳工厂。

(二)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定。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 -5-展一次。市经信局组织对县(市、区)经信局、智造新城管委会经发部推荐的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开展评定,评定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得分 85 分(含)以上的,可以推荐为市级绿色低碳工厂。

(三)绿色低碳工厂名单公示之前,经征求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意见后,公示无异议的,可评定为市级绿色低碳工厂。

(四)县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由县(市、区)经信局发文公布,报市经信局备案。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五、监督管理 

(一)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低碳工厂须对近五年来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低碳工厂自评报告报当地经信部门初审,通过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开展抽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称号: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 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 未按要求参加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

4.其他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三)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申请名称变更。 

(四)市经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的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发文公告。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衢州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根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工作遵循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按照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技术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和运行管理绿色化要求,开展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

(三)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按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层级进行培育创建。 

(四)县(市、区)经信局、智造新城管委会经发部负责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培育初审,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定和省级、国家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推荐。

二、 基本条件 

(一)申报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为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园的园区管理机构。

2. 园区应以生产制造为主要功能,工业产值(增加值)规模占比超过50%,四至范围明确。 

3. 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近三年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要求。

4. 园区应当建有污水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收集等环保处理和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并正常运行。有化工产业的园区必须建有污水处理设施。 

5. 园区重视绿色发展,有开展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指导园区内企业建立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有下步推进绿色低碳工厂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绿色低碳工厂占到一定比例。开展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三、 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按层级提升。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依据为《衢州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导则》(附件1)。

(二)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的园区,按照《衢州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价导则》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将衢州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自评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附件2)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电子版)报辖区经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表;

2.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指标符合性评价;

3.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自评价结果;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四、评价程序和要求 

(一)园区申报和县(市、区)、智造新城管委会初审。园区申报材料经所属县(市、区)经信局、智造新城管委会经发部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局。

(二)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评定。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经信局组织对县(市、区)经信局、智造新城管委会经发部推荐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开展评定,评定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上年度得分 70 分(含)以上的,可以推荐为衢州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三)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名单公示之前,经征求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意见后,公示无异议的,可评定为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四)市经信局负责发文公布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名单。

五、监督管理 

(一)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复审。市经信局对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开展不定期抽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资格:

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2.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

4.其他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三)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申请名称变更。

(四)市经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发文公告。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资料来源:https://zjjcmspublic.oss-cn-hangzhou-zwynet-d01-a.internet.cloud.zj.gov.cn/jcms_files/jcms1/web3084/site/attach/0/29081719e85b489cb8b87e6f108a2a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