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宜兴市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精准支持宜兴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科技创新体系提供助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_财政部_发展改革委_环境保护部_银监会_证监会_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范围内绿色企业申报、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是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采用系统性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控制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成本与风险,实现显著的环境改善、资源节约利用或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宜兴市鼓励和支持市内相关企业申报绿色企业,对绿色发展技术能力强、创新机制好、环境资源效益和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发挥绿色企业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作用。
第五条 绿色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报、第三方机构评价认定、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模式,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宜兴市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绿色企业认定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绿色企业评价小组负责具体业务执行,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评价小组具体工作包括:
(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二)遴选和管理开展绿色企业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三)委托符合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方法》(附件二)对企业进行绿色评价。
(四)对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发布审核结果。
(五)绿色企业认定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六)绿色企业申报及认定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绿色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任一项不满足则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企业经营业务类型符合本办法附件一《宜兴市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
(二)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产业。
(三)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三年(含),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宜兴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辖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官网查询未出现失信惩戒记录和安全、环境、质量行政处罚记录。
(七)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信贷、债券等)。
(八)企业未列入依据《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锡政办发〔2018〕6号)评价的D类企业。
(九)企业近三年未列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第三版)》评价的红、黑类企业。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流程
第八条 申报及受理。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参考附件三《宜兴市绿色企业认证申请表》和附件四《宜兴市绿色企业申报材料》。
第九条 第三方评价。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方法》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审核。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会议对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绿色企业评价小组根据审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绿色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及入库。“拟认定绿色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认定为绿色企业并纳入“绿色企业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绿色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保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提交三年来绿色企业运行发展情况总结说明,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原申报材料和企业总结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公示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绿色企业;未按时提交总结材料的或复核公示不合格的,取消绿色企业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有效期内,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绿色企业称号,并移出绿色企业库: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新增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的,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四)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存在其他不符合绿色企业认定条件情况的。
第十四条 被取消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企业。
第十五条 绿色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绿色企业评价小组提交有关资料,重新进行评价认定。
第五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展评价工作所需的能源、环境、气候或资源等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相关业绩。
(二)建立开展绿色企业评价业务所须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收费标准、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
(三)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开展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业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向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绿色企业评价业务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文件。
(三)从事能源、环境、气候或资源领域业务的历史业绩证明材料。
(四)从事绿色企业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业经验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
第十八条 绿色企业评价小组负责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遴选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公布合格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1、宜兴市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
2、宜兴市绿色企业评价方法
3、宜兴市绿色企业认证申请表
4、宜兴市绿色企业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