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2-11-28 15:09:59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宜兴市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精准支持宜兴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科技创新体系提供助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_财政部_发展改革委_环境保护部_银监会_证监会_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范围内绿色项目申报、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是指具有显著的改善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绿色项目认定工作采取项目业主自主申报、第三方机构评价认定、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模式,项目业主可随时进行申报。
第五条 宜兴市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绿色项目认定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绿色项目评价小组负责具体业务执行,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评价小组具体工作包括:
(一)受理项目业主申报材料。
(二)遴选和管理开展绿色项目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三)委托符合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宜兴市绿色项目评价方法》(附件一)对项目进行绿色评价。
(四)对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发布审核结果。
(五)绿色项目认定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六)绿色项目申报及认定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绿色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任一项不满足则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项目业主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服务公司,项目建设地在宜兴市范围内。
(二)项目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淘汰的落后产能。
(三)项目的实施有利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改善、能效提升、资源节约、生态保护,对区域绿色发展具有较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项目业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五)项目业主近三年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官网查询未出现失信惩戒记录和安全、环境、质量行政处罚记录。
(六)项目业主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信贷、债券等)。
(七)项目业主未列入依据《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锡政办发〔2018〕6号)评价的D类企业。
(八)项目业主近三年未列入无锡市生态环保局依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第三版)》评价的红、黑类企业。
(九)项目已办理国家和地方的各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各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都在有效期内。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 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3. 项目土地使用证明(用地预审、土地使用证);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5.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如有);
6. 开展项目必要的其他手续。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流程
第七条 申报及受理。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随时向绿色项目评价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参考附件二《宜兴市绿色项目认证申请表》和附件三《宜兴市绿色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评价。绿色项目评价小组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宜兴市绿色项目评价方法》开展评价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九条 审核。绿色项目评价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会议对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绿色项目评价小组根据审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绿色项目名单”。
第十条 公示及入库。“拟认定绿色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即认定为绿色项目并纳入“绿色项目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绿色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绿色项目认定有效期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且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绿色项目评价小组可对已认定的绿色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认定有效期内,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绿色项目称号,并移出绿色项目库:
(一)项目终止的。
(二)项目建设或运营中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的,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
(五)不配合随机抽查的。
(六)不再满足合规性要求的。
(七)项目存在其他不符合绿色项目认定条件情况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绿色项目称号的项目,项目业主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项目。
第十四条 绿色项目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项目业主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绿色项目评价小组提交有关资料,重新进行评价认定。发生变化包括:
(一)项目业主发生变更。
(二)项目内容发生变更。
(三)项目重大设备选型发生变更。
(四)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五)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
第五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宜兴市绿色项目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展评价工作所需的能源、环境、气候或资源等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相关业绩。
(二)建立了开展绿色项目评价业务所必须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收费标准、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
(三)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开展宜兴市绿色项目评价业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向绿色项目评价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绿色项目评价业务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文件。
(三)从事能源、环境、气候或资源领域业务的历史业绩证明材料。
(四)从事绿色项目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业经验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的声明。
第十七条 绿色项目评价小组负责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遴选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公布合格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绿色项目评价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docx
(资料来源:http://www.yixing.gov.cn/doc/2022/11/28/1100778.shtml)